简介:【摘要】《民法典》出台前我国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持完全否认态度,后《民法典》16条规定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一规定强化了胎儿的权利保护,体现了民法的时代精神。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虽然有此规定,但仍应认为胎儿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原则上也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仅仅只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法律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除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外,还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利益保护提出了意见。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推行,我国进入二胎时代,对胎儿的权利保护越来越引起重视。同时,在2018年发生的震惊世界的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案也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提起了新的挑战。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民法典》总则编相较于以往的《民法通则》有很大的进步,与时俱进的将胎儿权利保障写进了民法总则。相比于以往采取的绝对主义,现下民法典16条的规定无疑更加的科学合理。但对于胎儿的人格权益的保护以及新出现的侵权方式,法律仍没有办法提供有效的救济,存在法律留白、规定不够具体等问题,本文将简要分析《民法典》第16条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以及可能起到改善作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