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南京国民政府颁行《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废弃宗祧继承、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确立了西方的财产继承制度,实现了继承法律的制度变革。从诉讼档案所反映的司法实践状况来看,不同主体对继承权利积极诉求,法官会严格依法裁断,其较为生动地反映了新制度与传统继承制度之间的碰撞,二者的互动也推动了新的继承法律秩序的建立。
简介:社会变革和信息技术的双重冲击给档案职业的生存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但同时也给档案职业角色的拓展和转换带来了机遇。正如一些档案专家所指出的:“近一二十年来档案领域的变化不是局部的、表层的、技术性的,它足以引发我们对整个档案管理活动规律的思考。”^①如果我们能抓住社会变革和信意化的契机,强化档案职业意识,拓展职业职能,提升职业素质,重塑职业形象,那么我们就可能抓住了一个绝妙的时机,来提高我们的地位,受到现代档案工作者从未受到过的礼遇,像古埃及中档案司神一样,重新坐回上帝的身边,而不是坐在冷清的文件办公室或是寂静的档案架前。”②
简介: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正式公布实施《律师暂行章程》,11月13日,经北洋政府司法总长批准北京律师公会成立。之后,北洋政府又于1916年、1917年、1920年、1921年先后四次对《律师暂行章程》进行了修改。《律师暂行章程》的颁布,标志着民国初期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依据《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公会对于执业律师风纪、律师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律师公会会则的律师,可以行使声请惩戒权。律师公会对于律师的监督、管理表现在沟通律师与司法机构的联系,争取律师自身权益方面。同时,依据《律师暂行章程》,司法机关与律师公会二者在实施对律师的监督与管理职能中,律师公会又处于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