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诉讼对于环境纠纷的最终解决具有积极的意义。在环境法领域,放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的一个普遍趋势。随着我国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力度的加大,污染环境渠道的增多,社会变迁和利益;中突的加剧,环境纠纷层出不穷,传统的环境纠纷诉讼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逐渐力不从心。在我国现行诉讼法框架下,环境诉讼的原告作为诉讼的发动者,缺乏明晰界定,这使得环境诉讼往往因资格不合而启动不了。我国民众对于空气被污染、旅游景点被破坏等行为提起的环境诉讼,大多由于“法无明文规定”而被法院驳回,因此,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只有理性认识我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障碍,才能找准我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出路。
简介:农业部在去年的《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中指出:“一些企业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滥占耕地现象严重”,是影响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之一,并针对这一问题在“今后十五年乡镇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中提出了“重视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对策。乡镇企业应该认清形势,坚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视依法保护资源和环境。现在乡镇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也有大量事实表明:一些地方的有关领导和从业人员经济法制观念淡薄,发展乡镇企业不注意依法保护资源和环境:没有统一规划,缺乏合理布局,产业和产品选择不当,施行掠夺式生产,技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