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容提要:在复合税制中。财产课税是对财富存量课税,包括以收入为目的对财产占用按照受益课征财产税和以调节为目的对财产转移按照调节效应课征财产税。财产课税的征税点以财产形态为基础。在财产占用领域,所有享受公共资源利益的财产均应成为应税财产;在财产转移领域,所有需要调节的财产交易均应成为应税交易。财产课税有分类课税与综合课税两种模式。根据财产课税的性质,我国应实行分类财产税。在财产占用领域,应当设置不动产占用税与动产占用税,不动产占用税包括土地税与房产税,动产占用税包括交通工具税与通讯工具税。在财产有偿转移领域。应当设置财产交易税与金融交易税。财产交易税主要是不动产交易税,金融交易税包括证券交易税与货币交易税。在财产无偿转移领域,应当设置遗产继承税与赠与税。为实现财产课税税种设置合理化,需要对现行税制中的相关税种进行整合。
简介: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基本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这项工作产生的出发点是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情况下,明确企业产权归属,确认企业中国家所有者权益。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几年来随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而不断加强,尤其是1996年1月25日国务院以192号令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使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有了法律依据,逐渐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7年是占有产权登记工作的第一年,占有产
简介:根据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17年6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另外,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文主要讨论有限合伙人合规转让其拥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