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施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可以依案情需要分别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就是对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的界定。在实施简易程序时,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简易程序也得履行告知义务有的执法人员认为,选择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只要当场开单收钱即可,不必多费口舌,有时甚至态度生硬,不作任何解释。实际上,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
简介:随着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觉醒,听证会的经常举行已势在必然。然而当纳税人真正对于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提出听证时,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对成功举行听证的信心是否与拟进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样坚决呢?听证,应带给税务人员一些重要的启示。启示之一,税务人员依法征管,按程序办事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法治、公平、文明、效率是新时期的治税思想,行政复议法的实施,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觉醒,都对当前地税工作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税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稍有闪失,就可能影响到执法效果。如执法检查前应出示证件的程序如果忽略,执法将被视为不合法;又如在检查中,对原始资料不注意取证,到听证会时拿不出有力证据,将直接导致检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