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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自上次报告以来,对2005年全球小麦产量的预测有一定程度的降低,现为6.12亿吨,约比2004年创纪录的收成低2.5%,但仍高于过去五年的平均水平。这一修正主要是由于澳大利亚播种期及摩洛哥和西班牙生长期干旱天气的不利影响,以及中国和印度的单产低于预期,这些因素大于美国和南美洲国家上调的因素。在区域一级,由于天气条件良好和政府的支持政策,预计今年亚洲小麦产量将提高,中美洲的产量也将有增加,

  • 标签: 粮食产品 小麦 产量 地区分布 播种面积 气候条件
  • 简介:2005年收成前景看好粮农组织对2005年世界小麦产量的首次预测为6.12亿吨,比创记录的2004年减少l,500万吨,但仍大大高于过去五年的平均水平。尽管全球小麦面积可能超过上年,但预计单产在2004年取得异常的高水平之后将回到五年平均水平上下。在区域一级,预测只有亚洲将增产,但不足以补偿其它区域的减产。

  • 标签: 粮食产品 2005年 2004年 平均水平 小麦产量 粮农组织
  • 简介:摘要:本文就不停电作业方式中的旁路作业与带电作业两种方式的综合应用做简单分析,以提高配网供电可靠性和不停电作业技术水平。

  • 标签: 不停电 旁路作业 带电作业
  • 简介:家庭企业及其基本特征高宏德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企业形态正在发生剧烈变化。改革前在国内几近绝灭的家族企业到今天又重新蓬勃兴起,构成了现阶段一种独特的企业形态。所谓家族企业.是指由一个家族的全部或部分成员共同所有和经营的私营企业。这种企业和家庭企业不...

  • 标签: 家庭企业 家族企业 企业形态 部分成员 高宏 富不过三代
  • 简介:摘要:主要对配网带电作业、不停电作业进行了详细阐述,通过比较不同的带电作业技术,明确几种配网不停作业技术的优、缺点和应用范围,可以为即将开展配网不停电作业的单位开展相关作业项目提供参考依据。

  • 标签: 带电作业 移动电源作业 旁路作业
  • 简介:一是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共性。社会公共需要是区别于部分个人需要而提出的。因而,公共的具体化则体现了财政服务职能对社会全体人员整体覆盖的公共性,体现了财税调节分配的公平性,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监督透明的公开性。二是公共财政的非盈利性。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其行为以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为己任,

  • 标签: 公共财政 基本特征 公共需要 财政监督 财政体制 公共产品
  • 简介:合法性是否属于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大有争议。笔者拟从“事实说”的证据概念出发,分别从理论上的逻辑角度与实践中的取证角度进行分析,证明合法性不应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否具有合法性只应当作为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的一个标准。关键词证据;基本属性;合法性传统理论认为,证据有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对于证据是否应当具有合法性,理论界对此大有争议。笔者认为,合法性不应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一、对证据的定义关于“证据”的定义,法学界一直以来没有形成共识,何家弘教授在《证据法学》一书中更是将其称之为古今中外的一个“猜想级”难题。然而,若是对“证据”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那么很多研究就会失去自己的立足点。对证据的定义,笔者采纳“事实说”的观点,即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笔者以为证据的基本属性只有两个客观性与关联性。二、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一)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在逻辑上会自相矛盾我们都知道,证据简而言之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客观性是证据最主要的特征。证据的其它属性都应该是建立在客观性的基础之上。而合法性则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如果强调证据具有合法性这一基本属性,就如同承认了证据这一种客观的事实也应该具有主观性。这一点,在逻辑上就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二)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以偏概全之嫌笔者以为,“证据”与“定罪的依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文已述,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定罪的依据,它首先应该是证据,但它是运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方法所采集的证据。非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但它同样是证据。同时,笔者以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式方法并非对一切证据都适用,只有对于那些具有公权力介入的取证活动才适用“合法性”的要求。1.在公权力介入的场合应当强调合法取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之所以法律会对刑事诉讼中的取证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在刑事诉讼中,公权力远远大于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在双方力量相差如此“悬殊”的场合,作为优势一方的公权力会很容易地侵犯到人权,这与诉讼法的程序正义理念相悖,因此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2.在非公权力介入的场合不应严格限制取证的合法程序民事诉讼法是民法的程序法,其制定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民法这一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民法是私法,应当倡导私法自治,应当少有公权力的干预。在民法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充分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的自由,由当事人自己“商量着分担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既然在民法这一实体法上国家都保持着如此大的宽容,那么在作为实现民法的过程——民事诉讼中,国家又何必要对证据做出严格的限制呢?因此,笔者以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取得的证据大都可以成为定罪的依据,法律不应对合法性做出严格的限制。反对者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民事上(或公诉转自诉)的取证可以不受法律的限制,那么受到侵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又怎能得到保证呢?”笔者以为,为了得到证据,一方当事人有可能采用极端的手段取证,但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受害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违法取证行为当然也会得到法律的处罚——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法性并非任何证据都必须具备,将其定性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以偏概全之嫌。三、合法性的作用合法性应该是证据能力原理的要素之一,也就是说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作为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的一个标准。有观点认为,所谓证据能力,是指事实能够成为证据的一种资格。但笔者以为将这里的“成为证据的资格”理解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更合适。也就是说,这里的“证据能力”可以理解为“定案依据的能力”,即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资格。四、结论在讨论完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以及合法性就是在证据中的作用之后,笔者想对自己的观点做一个系统地表述。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其基本属性是客观性与关联性。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定案依据的能力以及证明力。在这里,笔者用“定案依据的能力”取代“证据能力”是为了更好地说明合法性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合法性只是关系到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尤其是在公权力介入取证的场合)。只有当某一证据既有成为定案依据的能力又有证明力时,该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但不管其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不管法院是否认可与采纳,其本身的证据属性是不应受到影响的。参考文献1陈界融.证据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宋世杰.证据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3吴宏耀.寸心集樊崇义教授执教四十周年祝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作者简介杜奕辉(1984-),男,四川南充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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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粮食价格经过几年的探索改革,现行的粮食价格,仍然是两种价格并存。国家定购和供应非农业人口的粮食由国家定价,农民多余的粮食进入市场由买卖双方自由议价。即是一种价格受控制,另一种价格由市场调节。受其控制的价格低于价值,由市场调节的价格高于价值,两价都有违背价值规律的要求。由此,粮食价格始终难于稳定。进而必将带来其它商品价格上涨相新的问题。

  • 标签: 粮食价格 粮食购销工作 生产成本 非农业人口 粮食生产 市场调节
  • 简介:丁二烯是重要的石油化工基础原料,主要用于生产合成橡胶和合成树脂。在合成橡胶工业中,丁二烯用于制造顺丁橡胶、丁苯橡胶、丁腈橡胶和SBS热塑性弹性体等。在我国丁二烯消费中,顺丁橡胶是最大用户,而顺丁橡胶是汽车轮胎、力车胎、制鞋、胶管

  • 标签: 丁二烯 化工行业 供需状况 轮胎 热塑性弹性体 S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