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一直是各方努力的目标。研究债务契约在新兴市场国家中的公司治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由此,本文研究了债务诉讼是否影响股价崩盘风险和债务诉讼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具体路径,并深入考察了法律环境和债权人相对谈判力对债务诉讼与股价崩盘风险关系的影响。本文利用2001-2011年中国A股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经过一系列实证检验发现:(1)债务诉讼可以显著降低股价崩盘风险;(2)盈余管理和会计稳健性是债务诉讼降低股价崩盘风险的重要路径;(3)法律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债务诉讼降低股价崩盘风险;(4)债务诉讼显著降低股价崩盘风险只在债权人拥有强的相对谈判力时成立。以上结论经过延长股价崩盘风险预测期间、采用Difference-in-Difference回归方法等稳健性检验,依然成立。本文的研究丰富了股价崩盘风险影响因素的学术文献,并为新兴市场国家债务契约的公司治理作用提供了更直接可靠的经验证据,同时对如何从债务契约视角来降低股价崩盘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启示。
简介:法律执行中的投资者保护效果是当前的重要议题之一。本文以债权人诉讼为研究对象,考察其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影响。关联交易的过度采用,不但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针对企业较频繁的关联交易行为,债权人可能会利用司法途径等手段寻求对上市公司的积极治理。在债权人起诉上市公司后,关联交易受到很强的抑制,特别是异常关联交易行为大幅减少。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在法治环境较好的地区,债权人诉讼的治理效果更明显。本文对于从微观角度理解法律的债权人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对法律在当前法治化建设中实践效果的重要检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依法治市决策。
简介:市场经济下商品生产,流通频繁,兼之消费者自我保护法律意识增强,产品质量纠纷因而增多。产品质量纠纷不可避免要涉及到产品的生产者,然而确定产品生产者在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至关重要,将产品生产者列为被告还是第三人?如将对之无诉权的产品生产者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则不只是本案败诉或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更将引来其他麻烦,甚至会被产品生产者以非法使其受诉而提起损害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0辑当中就收录了一案,原告以被告不实诉讼而提起损害赔偿。姚正祥与姚正浩相互扭打,姚正祥受伤,后姚正祥以姚正浩及姚正浩的女婿杨梅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认定杨梅没有参与姚正浩与姚正祥的扭打,杨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后杨梅则向法院起诉,告姚正祥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使其受诉造成误工损失360元、车费24元,要求姚正祥赔偿,法院保护了杨梅的请求。①这说明法院是确认非法使他人受诉为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