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所谓委托理财板块是将资金委托券商或财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上市公司个股。这些上市公司有些是刚募集资金的次新股,也有些是经过增发或配股的老股,由于资金在新发、增发和配股募集后,暂无投资方向或投资项目更改,上市公司大量资金闲置,原来许多上市公司有投资部,负责在二级市场中炒买股票,但爱到管理层监管,且风险较大,收益难于保障,于是交给别人管理,既省心又使管理人责任减轻,何乐而不为,其中还因为上市公司不能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那么委托别人理财,被委托人炒作委托公司股票也就不犯规了,且在委托过程中,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不排除有联手制造上市公司消息影响股价趋势的嫌疑,因此委托理财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
简介:摘 要: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将委托理财合同单独列为三级案由。委托理财所涉的法律问题越发引起重视,多数案件争议集中在委托理财的合同效力、保底条款、以及投资损失的承担。而本文将主要探讨自然人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从而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日本农产品无条件委托贩卖有独到之处,值得学习和借鉴。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一些施行农产品无条件委托贩卖的基础条件,但也存在比较明显的薄弱环节。要借鉴日本农产品无条件委托贩卖,尚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对策措施。
简介:一、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的主要表现1.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国有企业中代理人的身份是行政官员,是由国家任免的,代理人的任用与其经营业绩无关联,其表现为行为动机多元化;有三类人表现得最为突出:第一类人为"经济利益人动机".其表现为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因为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利用其权力获取个人利益,这类人风险较大,一旦查出则属违法现象;第二类人"消费人动机",即代理人利用能支配现金或非现金物品的权力进行消费,主要表现为吃、喝、玩、乐,寻求个人的快乐,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健全,这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即使查出也无风险,一个好好的国有企业就这样被代理人"花光了";第三类人是"权力人动机",这类人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位置和权力,它利用委托人赋予的财务支配权、资源配置权、项目决策权、人事任免权、汽车使用权等权力,积累其个人资源,并将其用在谋求个人仕途发展上,为个人发展铺平道路,一旦查出,也是"企业发展中的公关需要,没有进个人口袋".以上三类现象都是代理人损害委托人或企业利益来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的行为.
简介: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把委托—代理关系视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把委托—代理治理视为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治理机制,它要求:设计合理的合同激励经理或员工为股东利益服务,并以法律手段给予股东恰当的权利,赋予董事会监管经理的信托责任。但是,这种治理模式在实际应用中却会遇到很大的局限:1.在现实中纯粹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往往是找不到的;2.委托—代理单向治理的效果取决于监督权的完善程度和法理基础;3.委托—代理机制隐含着"委托人会自动履行其承诺"的前提是不现实的;4.委托—代理治理机制在实践中应用也不像理论阐述的那样普遍。特别地,委托—代理治理机制在理论思维上也存在重大缺陷:它将两个行为主体割裂开来,而没有考虑到双方的整体性,忽视了作为协作系统构成要素地位的平等性,从而无法真正地增进企业组织的有效性。
简介: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众多国内外投资者不断涌入这一拥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市场,酒店业逐步发展壮大,形成了以自营、全权委托管理、特许经营等为主的运营管理模式。然而并非所有酒店投资者都拥有成熟的酒店管理体系和高素质的管理能力,因此,许多单体酒店投资者,特别是中高档酒店投资者在考虑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和投资回报后,往往会倾向于选择专业的、品牌形象好的酒管公司进行托委管理,委托管理正逐步成为我国中高档酒店重要的经营管理模式之一。本文回顾了酒店管理的发展历程,对比分析了目前酒店经营管理的几种主要模式,结合目前中高档酒店在托管管理中面临的问题,研究分析委托管理模式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