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美国权益融资的法律规范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判例性,但在美国,其证券立法上却采取成文法,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各州的"蓝天法"及自律性规则,由此构成了相对完善的证券法体系。在权益融资的金融工具上,美国法律确认了多种金融工具,美国公司在进行权益融资时,股票、权益证书、认购权或期权等都是合法、实用的工具。法律同时赋予美国公司对融资工具有较大的设计自主权。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5条规定:"每个公司应有权设计和发行该公司章程所设定的股份数量。该股票可分成一个或数个类别。任何或每一个上述类别可由具有票面值或无票面值的股份组成,并具有公司章程应设定的类称,优先权、限制及相对权利。公司章程可在与本法令不相抵触的范围内限制或取消
简介:众所周知,在法律领域里,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构成一个法律部门的整体,但当我们将视角转换到知识产权法的时候,却看到一副具体制度详尽、基础理论几近空白的不良体型。弱绝不意味着无。在知识产权被动立法20余年之后,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关于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著述逐渐增加,探讨范围包括无形财产权理论、知识产权体系化等较为抽象的命题,以及知识产权私权性、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和知识产权请求权等较为具体的选题,反映出理论研究逐渐朝纵深方向发展的态势。在这一过程中,涌现了一批有相当理论深度的佳作,例如杨明的博士学位论文《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兼以反不正当竞争为考察对象》(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
简介:<正>引言公司的传统理念是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这一理念一直深深影响着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但是,公司法人和人一样,它既是一个私法上的主体,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社会成员。而传统理念只反映了私法上的人的一面,却没有完全反映社会的人的一面;因而它不可避免地会与实践经常发生冲突,受到来自实践的挑战。1920年德国公司法学者开始赋予公司以"公共性"。1924年,英国学者谢尔顿在其"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一文中提出了"社会责任",第一次倡导公司"面向公共服务"。20世纪20年代,美国企业管理者中出现了有利于扩大企业社会责任的相互联系的三个观念,即受托人观念、利益平衡观念和服务观念,并为越来越多的企业领导者所接受与实践。他们甚至相信,公司不仅是一个经济机构,还是一个社会和政治机构。1956年,日本经济界提出了"经营者的社会性责任"。但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性关注始于20世纪70年代。而且,伴随着各国企业社会运动的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不断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