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40年6月枣宜会战失利后,有鉴于鄂西门户宜昌已经失守、陪都重庆已在日军凯觎之下的现实,蒋介石决定重组第六战区,且将这副“守门”重担交到了陈诚手里,让陈诚担任第六战区司令长官,兼任湖北省政府主席。陈诚字辞修,浙江青田人,保定军校第八期炮科毕业,入黄辅军校后,任炮兵科教官,兼任炮兵队区队长。后在东征和北伐战争中,显露出不凡的军事素养和指挥能力,逐渐为蒋介石所器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内,陈诚以其“反共”战绩和对蒋介石的忠诚,已经成为蒋介石倚重甚深的军事骨干。抗战初期,陈诚先后担任庐山军官训练团教育长(团长由蒋介石兼任)、武汉卫戍总司令、
简介:<正>在建构我国《商事通则》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商事通则》的适用范围,这离不开对商主体认定标准的确定。通说认为,可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立法体例分为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这三种立法体例的区别主要体现于商人的概念界定上,即是以商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行为,还是反之以商行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人,并在此基础之上确定了不同的商法的适用范围。采用主观主义立法体例的商事立法,即是从商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行为,其代表者为《德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被认为是"商人的特别私法",开篇即确立了商人的身份,并以商人身份作为适用商法的基础。《德国商法典》第1条将商人界定为"从事商事营业经营的人",而"商事营业指的是任何营业,但是企业依其种类或者规模不需要以商人方式进行经营的除外"。显然,"商事营业的经营"的外延要大于商行为,是大量的、不特定的、具体的商行为所形成的经营性活动。而《德国商法典》第343条所规定的商行为则是"商人所实施的、属于其商事营业经营的全部行为"。可见,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