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董事勤勉义务裁判标准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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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问题的提出虽然我国2005年《公司法》对董事的勤勉义务作出了规定,即要求董事对公司承担勤勉义务①,却没有进一步明确勤勉义务的裁判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具体裁判的困难②,这大大制约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提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为了制约董事的权力,保护股东和公司利益,法律发展出三种机制:一是股东和股东大会对董事权力的制约;二是监事会对董事权力的制约;三是义务性规范对董事权力的制约。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12年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