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我国现代刑事制度和十九世纪时通行的刑事制度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就是现在有了关于青少年罪犯的特殊规定。可以看到,大多数社会无可否认地对青年人表现出某强程度的宽大。对他们并不要求跟其年长者相同的标准,因为后者管有过熟悉社会要求的机会和经验。在英国法院早已采用了如下的规定:不对七岁以下(后来的法律提高到八岁)的儿童判罪;对七岁至十四岁的儿童,也只有在他表示已经确认自己的行为不正当时,才能被判有罪。除了这些规定,那时对待儿童完全跟成年人一样。对男小孩和女小孩大部分轻微犯罪行为,如扔投石子、在小河里洗澡,等等,都是在普通法院里起诉的;对他们也判以跟成年人相同的刑罚——死刑、流放和监禁;而且跟成熟和冷酷而无悔意的犯人在同一监狱里服刑。
简介: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的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一、青少年犯罪动机。具有贪利性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所当然地就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因而也无法完全摆脱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就消极因素而言,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市场的竞争性,使一些人为了获得利润,甚至不惜违法犯罪。有人将当前犯罪归纳为“三种手段,一个目标”。一种手段是权,利用职权,大搞贪污犯罪;其二是钱,用钱贿赂,买通关节,大干违法犯罪勾当;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