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传统的主流观点认为春秋“郑铸刑书、晋铸刑鼎”是中国最早公布成文法之举措,笔者认为,这种传统观点是渊承于几位光宗大师杨鸿烈、陈顾远、霍同祖对此问题的论断,下面几段材料即是有力的佐证。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写道:“在传昭公六年三月,郑铸刑书,……油此可知子产是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秘密主义的第一人’。”陈顾远在《中国法制史》中称:“法律之公布始自郑刑书、晋刑鼎。”在《中国法制史概要》一书里,陈先生再次宣传:“盖春秋以前,有法而无典也。……其最初公布成文法典者,为郑子产铸刑书、晋赵敏铸刑鼎。”至于杨鸿烈、陈顾远等人又是凭借何种理论根基作出有关“郑刑书、晋刑鼎”的结论,笔者认为与清末改制促使的西
简介:本文通过对“本身违法规则”与“合理规则”产生、发展和适用过程的分析,在法学界以往对这两项规则功能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它们是联结反垄断政策目标与制度的桥梁和纽带;认为它们不仅是法律实施阶段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规则,也是在总体上判断有关行为违法性的方法;不仅是判例法传统下解释和实施反垄断制度的规则,对于理解和实施成文反垄断法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价值。
简介:由于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认识和控制能力,某些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或无法控制,因而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也就成了刑事辩护的重要事由。在美国刑事审判中,精神病是无罪辩护的重要理由,判例法与刑事立法共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精神病辩护制度。在美国,精神病辩护制度的存废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精神病法律标准处于变化之中,各法域标准不一;精神病辩护的提出、审理程序、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裁定及专家证人的作用有其特点;因精神病而判无罪者的关押与释放形成了特定规则。我们可以借鉴其制度的某些合理因素,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精神病辩护制度。
简介: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兼有准物质与准主体的双重法律属性,应当受到特殊的尊重与保护。精子供体、卵子供体、体外早期人类胚胎(体外受精卵)的夫妇分别是精子、卵子及受精卵的所有权人,拥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包括处分权。IVF医疗机构和精子卵子及早期人类胚胎的供体之间就精卵及胚胎的保存行为是保管合同关系,IVF医疗机构不享有对精子卵子及早期人类胚胎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转让给其他不孕夫妇的行为应定性为无偿捐献,而非买卖行为。当夫妻拒绝或怠于对剩余胚胎的处分达成合意并通知医疗机构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为当事人夫妻保存剩余胚胎;但超过法定期限的,医疗机构有权根据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行使处分权。供体事前签署的处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拘束力,除非有显失公平可撤销的情形。我国立法机关应专门制定一部《早期人类胚胎法》。
简介:对法西斯国家在二战中造成的大量人员伤害的国际审判确立了人权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本体地位,从法理上深刻影响了国际法体系的各实体部门,也影响到了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内法体系,标志着现代法治社会由机构“权力本位”转向个人“权利本体”。类似于战争伤害的人权追诉。由艾滋病引发的大量生命和财产侵害也成为联合国“人权宣言”指导下的国际司法客体,而被追诉的侵权主体往往是那些负有防控艾滋病毒、救治艾滋病患者、保障艾滋病关联者权利的责任权力机构。艾滋病关联群体是指艾滋病确诊者、艾滋病毒携带者以及易被感染和传播的高危人群,他们在就业、医疗、居住、社交、教育、婚姻、家庭、从政、隐私及名誉等方面的公民权利容易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害。中国关涉艾滋病的侵权在农民工、同性恋者、性工作者、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中比较突出。借鉴现代国际社会和中国传统“礼法”社会的治理经验,中国政府及相关机构在转变政府职能、保障人权包括艾滋病关联者人权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人权思想在当代中国的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中表现出了更多的“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