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法将法律行为不发生完全效力的情况三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这个体系的问题在于三分法并不全面,内部的区分标准不一致,无效和可撤销时有界限不清、后果不确定的情况。这些问题来自于三分法的历史形成过程。借助历史经验,解决方案是区分法律行为的利益设立和利益实现两个阶段的法律评价,前者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后者决定法律行为是否具体生效。有效和生效区分符合法律行为的私人自治性质和效力乃是法律评价这两个特点。基于该前提,一方面应简化无效和可撤销概念,使其成为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评价后果;另一方面,应该完善不生效力各个类型的研究,以处理无效、被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
简介:量刑事实是公正量刑的事实基础。量刑事实包括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事实.并随着刑罚观念和刑事政策的变化而有增减.因而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去“发现”和归纳,并剔除那些似是而非的事实材料。明确了量刑事实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后,尚需对量刑事实之于量刑结论的影响力.通过内部和外部比较的方法进行合理的评价,才能真正发挥量刑事实对宣告刑的决定作用。而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对量刑事实的运用,则主要在于解决同向量刑事实可否超越法定刑限度、逆向量刑事实之间的冲突如何化解等问题.本文主张,同向量刑事实所决定的刑罚可以低于法定刑下限,但不得高于法定刑上限:逆向量刑事实间的冲突出可以根据质的不同进行适当抵消
简介:受欧洲人权法院的压力,法国于2011年出台了《刑事拘留法》,明确了口供的自由、自愿原则。在内容上,口供自由、自愿原则包括权利告知、获取口供的合法性限制以及非法口供排除的自由评价。从制度设计上,法国式的口供自由、自愿原则具有三大特点:以判例为主导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体系、“相对无效为主、绝对无效为辅”的排除标准以及以中立司法官为主要的权力监督机构。尽管口供的自由、自愿原则已在法国扎根并日渐成熟,但仍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从根本而论,“社会利益优先”、“国家权力主导”、“追求实质真实”等核心目标在法国刑事诉讼中未发生根本变化,公权力机构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还处于较优势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