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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常熟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哲里木盟分行(下称“被告”)购销合同纠纷案,在经历了一年的艰苦努力之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给付常熟公司人民币290万元并以车抵款5万元,终于使此案划上了一个圆满句号。作为代理人的我,也如释重负。许久之后,1998年度我作为律师四内蒙与哲盟农行较量的情景仍历历在目,难以忘怀。

  • 标签: 不具备法人资格 呼伦贝尔盟 被告方 注册资金 哲盟农行 经办人
  • 简介:税收立宪问题的研究,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亟待补强的领域,也是中国法治实践的必然要求。中国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税收法治的基本原则,并合理安排保障公民税收基本权益的制度。与此相对应要具体研究有关的宪法解释、宪法修改技术问题。

  • 标签: 税收立宪 税收 税权 税收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
  • 简介:在美国各州,记者享有在法庭上拒绝作证的权利,因此,哪些人是记者,即法律确定“记者”的含义非常重要。美国存在联邦和州两个法律体系。在联邦法律体系中,至今不承认记者有拒证权。而在各州的法律体系中,36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存在保护记者拒证权的“盾牌法”。根据立法和判例,美国法律认为所有以从事大众传播为目的的媒体记者都可以是记者,无论是出版社、报刊、广播、电视还是互联网站、博客或者其他电子媒体。个人要成为实质的记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际参与了将要发表或者已经发表的报道的调查与采访;二是在开始收集新闻的过程中就有将报道向公众传播的明确意图。记者也不总是那些已经发表了作品的人,对于有证据证明,其调查、采访、写作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作品向大众传播,那么无论他处于调查、采访、写作的哪个阶段,他都是“记者”,可以享受记者拒证权。

  • 标签: 记者拒证特权消息来源大众媒体大众传播“麦登测试”
  • 简介:自从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开始以来,尤其是去年九月二十六日中英草签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来,香港法律制度问题已引起我国法学界和法律工作者的普遍重视,不少读者来信要求本刊组织稿件,予以介绍。为了使人们对香港的法律制度有一个初步了解,我们特请黄文俊、成光海二同志根据现有资料对香港法律制度作简要介绍,供研究参考。由于资料有限,《简介》中难免有遗漏和错误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简介》分为下列几部分:一、香港法律的渊源;二、香港的立法机关;三、香港的立法程序;四、香港的法院及其审判管辖权限;五、香港的司法行政机构;六、香港的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全文分两次载完。

  • 标签: 法律制度 香港岛 立法局 行政当局 香港法律 议员
  • 简介:社会权是社会法的本位,是社会成员对其所在社会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社会权的产生是基本权利发展的必然产物。社会权的根据在人类本身,即人是一种“类存在物”。社会权具有社会性,本质是人权的具体化。社会权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社会权通过政府干预,社会成员的互助才能实现。

  • 标签: 社会法 社会权 人权
  • 简介:合意,作为社会协和式交往共同的精神前提和纽带,长期以来被视为大陆法系契约的本质。在形式至上的罗马早期社会,作为伦理上的外在合意仅仅在契约体外运行,尽管形式背后也隐含着内在合意,但契约以唯形式化的样态出现。随着交易中自由的增长,形式日趋式微,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日益通过去形式化的自由行为彰显出来,通过诚信融通的合意藉助诉权成为个殊化的诺成等契约的结构性要素,合意逐渐从形式的荫翳中得以解蔽,成为罗马契约演进过程中或隐或显的重要坐标。

  • 标签: 合意 形式 要式口约 诚信 诉权 诺成契约
  • 简介:在英语中,"救济"的日常语义是指对疾病或者某种不良事物的治疗或者改善,这使得其很容易被扩展到法律语境之下。在英美法律语境中,"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救济"主要是指由法律所提供的矫正损害(grievance)的手段。狭义的"救济"则有四种含义,包括诉讼和诉因、源于不法行为和不公平的权利、法院判决或法院命令以及强制执行法院命令的手段等。"救济"的核心含义是法院判决或法院命令,其本质是一种源于法院发布的命令或者判决的权利,一种区别于既存实体和程序权利的第三类权利。

  • 标签: 救济 英美法 语义分析 法院命令
  • 简介:由不文法进为成文法,为一般法制发达之常轨。远稽古代,概属不文法,成文法渐次取而代之。十八世纪中叶以还,编纂法典之举盛行于各国,成文法益占优势,不文法退居于无足轻重之位置。即彼夙以不文法国自居,并为人所称许之英国,晚近亦有多数单行条例之制定。美国建国之初,固继承英法,而以不文法为常态。

  • 标签: 法律解释 法源 成文法 十八世纪 单行条例 法制
  •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管制手段,负面信息披露成为联邦行政机关的偏爱。它可能具有信息通知与警告危险、制裁违法的混合功能,具有成本低廉、促进信息公开、控制风险与促进执法的优势。由于法律控制经验不足,它成了不适用正式程序并自由裁量的非正式行为,伴随权力滥用与权利损害。近百年来,国会仅在极个别法律对其限制,行政机关自我限制的努力有限,法院拒绝司法审查。它面临的特定人权益、公众安全及知情权的价值冲突难题,仍需探索精巧的平衡方案。

  • 标签: 信息公开 负面宣传 行政行为 功能 法律控制
  • 简介:<正>德国刑法的“保安处分”制度,更为确切完整的提法应该是“矫正保安措施“(MaBregelnderBesserungundSicherung),因为这种措施旨在预防行为人继续实施危险行为和妨碍公众安全。矫正保安措施不汉存在于联邦德国,在奥地利和瑞士等国的刑法也有。

  • 标签: 保安措施 德国刑法 保安性 刑罚 刑法典 行为人
  • 简介:本文展现了20年来法治系统工程在中国发生和发展的概貌,它向读者传递了这样的信息:作为一种现代思维方式,法治系统工程正日渐影响着中国的法学研究;而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组织管理技术,法治系统工程正日益广泛地融入中国的法治实践。

  • 标签: 法治 法治系统 法治科学体系 系统科学 法治系统工程 法制系统科学
  • 简介:<正>“住所,是国际私法的重要联结因素之一”。十四世纪以来,不管是欧洲大陆国家,还是英美普通法国家,都一直使用住所作为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继承、婚姻、认领、监护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司法管辖的标志。一八○四年法国民法典颁布后,虽然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日本等国家,改用国籍代替了住所,作为属人法的联结因素,但这些国家在处理双重国籍、无国籍人和法域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时,仍然以住所作为联结因素。英美普通法国家和挪威、丹麦、阿根庭、巴西等国家也继续采用住所作为属人法的标志。近年来,由于住所具有灵活性(当事人可以自由选

  • 标签: 住所 国际私法 当事人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普通法 法国民法典
  • 简介:英国学者经常提及的允诺禁反悔制度(规则或学说)由该国著名法官艾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ThompsonDenning,1899—1999)在CentrallLondonPropertyTrustLtd.v.HishTreesHouseLtd(1947)案(以下简称HishTrees案)中所确立。英国当代合同法学者乔治·阿普尔比(GeorgeApplebey)就此评价说:“在现代英国合同法,信赖理论的最为清楚的范例是允诺禁反悔规则。当允诺禁反悔于1946年(在1947年被报告)在丹宁里程碑式的HighTrees案判决中呈现于世人时,合同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 标签: 英国法 HOUSE 合同法 HIGH 汤普森 弗雷德
  • 简介:非财产损害与合同责任●韩世远一、引言损害赔偿法所谓的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也有人称为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是指于赔偿权利人财产所发生的损害,凡一切财产不利的变动均属之,它不但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亦包括财产的消极不增加在内...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法 侵权行为法 非财产损害 合同责任 债务不履行
  • 简介:<正>“推定”是推断、假定的意思.法律的推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一事实被确认时,即应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而被推断的事实在无反证或未被反证推翻的情况下,应作为案情予以认定的一种证据制度.推定涉及两种事实:一种事实是据以作出推断的事实,我们称之为“基础事实”,另一种事实是根据基础事实而推断其存在并应作为案情予以认定的事实,我们称之为“推定的事实”.由于推定的事实不用证明,在基础事实确立之后,可以直接根据法律予以认定,这样就使证明责任转移到了否定推定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所以,有关推定的条文虽然大多数规定在实体法中,但推定本身却是有关证明责任的法则,是证据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 标签: 法律上的推定 推定的事实 基础事实 推定事实 对方当事人 司法机关
  • 简介: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之一。但是,法律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法学家长期研究而至今仍颇有争议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远没有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真正地加以解决。本文拟对此作一尝试,就民法因果关系的某些问题浅述一下笔者的粗浅认识。

  • 标签: 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 原因力 必然因果关系说 理论课题 多因一果
  • 简介:<正>关于危害行为的单复问题,刑法学界尚未展开深入的研究。从我国刑事立法和社会犯罪现象的现实出发,认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危害行为的单复,应根据刑法所要求的观念来判断。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除了由单一危害行为构成的以外,还有许多由复杂危害行为构成。司法实践中,对单一危害行为构成的犯罪,其认定较为容易,而对复杂危害行为构成

  • 标签: 危害行为 行为人 实行行为 犯罪方法 犯罪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
  • 简介:清代后期,当事人“缠讼”、地方官府中案件积压、地方官频频“清讼”等现象并见于世。本文基于对数起“缠讼”案件的考察,指出无论主观动机为何,“缠讼”者在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基于某一事实认知和道德观念,反复请求审判者确认事实和做出道德判断。然而,清代后期各省上级官僚机构在考核、评价下属的承审行为时,“审判者是否有效地回应了当事人的诉求”并非唯一标准,而且部分省份在评价时明显更倾向关注审结数量。承审考核行为的失衡不仅可能导致承审官片面追求结案速度,也无益于积案问题的解决。

  • 标签: 上控 承审 考核 地方官 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