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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个结果
  • 简介:纯经济损失同时涉及侵权和合同法领域.大多数国家对其不予以赔偿,不予赔偿的理由表面都很充分,实际都没有基本的法哲学基础,而是实用主义的产物.应该在一定限度内认可对纯经济损失的可赔.

  • 标签: 纯经济性损失 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
  • 简介:<正>关于我国律师职业的性质,《律师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规定明确了社会主义的律师同资本主义国家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根本区别。在律师制度刚刚恢复时,从立法上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肃清视律师为异己的极“左”思潮的影响,从而提高了律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但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入进行,律师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对律师职业的性质进行新的思考。为了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律师这一特殊主体,笔者认为应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改称为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理由如下:

  • 标签: 法律服务 律师制度 律师职业 职业性质 律师工作 合法权益
  • 简介:损失填补原则,是保险法上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包括三个层面的基本涵义,具有禁止不当得利、控制道德危险和维护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对于保险人的损失填补责任,具有法定和约定的限度。另一方面,损失填补原则在保险法领域存在着适用例外,包括量的例外和质的例外。围绕着损失填补原则之例外,学说上存在着绝对说、相对说以及修正绝对说的争议,这些争议对于深化对保险、保险利益和损失等概念的认识,颇有助益。

  • 标签: 损失填补原则 不当得利 道德危险
  • 简介:前不久,我从老家购票乘火车前往打工地深圳上班。一天早晨,当我睁开惺松睡眼时,发现放在行李架上的旅行袋不翼而飞,我顿时傻了眼:那个旅行袋里,有我的身份证、银行卡、一台价值5000余元的进口相机和2000元现金。我当即向乘警报了案.经多方查找,仍未发现旅行袋的踪迹。请问:我的损失能否要求承担运输责任的铁路部门赔偿?

  • 标签: 行李 铁路部门 运输责任 旅行 身份证 银行卡
  • 简介:《国家赔偿法》(1995)第28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2010)第36条继续沿袭了该规定。"直接损失"的概念从民法中引进,但其目的和理念却与民法大相径庭,学界对直接损失的定义加深了司法实践的困惑,使得国家赔偿法上的直接损失理论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引,反致理论与实践出现背离。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直接损失的认定标准与学者所设计的理论进行对照,辅以民法上相关概念的考察,试图揭示当前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理论存在的缺陷,并进而提出两个优化方案:即国家赔偿标准上直接适用民法规定的理想方案,以及对直接损失作重新解释的稳妥方案。在保持现有国家赔偿制度稳定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赔偿标准理论上的自洽与事实上扩大受害人赔偿范围的融合。

  • 标签: 国家赔偿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 简介:<正>某信托贸易公司服务部(被告,以下简称服务部)退休职工熊禄生,于一九八四年四月在承包钢丝床厂知青店(以下简称知青店)期间,曾向某市付食品公司(以下简称付食品公司)赊购了一部份香烟销售。此事被某农资公司职工吴晓东(后因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得知,便向熊禄生称其家乡社队企业需要现金应付业务,后熊给其现金四万元,此款吴会负责转给付食品公司。此后,吴晓东找到某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以卖钢材为名,骗得该厂于一九八四年七月

  • 标签: 公司职工 被告 信托 过错责任原则 服务部 原告
  • 简介:气候变化是人类当前面临的关乎生死存亡的重大危机。自太平洋岛国帕劳总统托里比翁(JohnsonToribiong)于2011年9月的联合国峰会上呼吁联大向国际法院寻求咨询意见"以确定各国是否有法律责任确保其领土上的任何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不会危害其他国家"以来,"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损失损害国际机制"成为历次世界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博弈焦点,终于2013年华沙气候大会上形成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华沙损失损害国际机制,成为了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环境立法领域的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本文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客观现实入手,深刻揭示了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所导致的损失与危害的华沙机制的法律属性,将其界定为"气候变化所致损失损害补偿责任",从国际环境立法的角度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国家责任理论。

  • 标签: 国际环境法 气候变化 损失损害 补偿责任
  • 简介:1998年4月2日,某客车在正常行驶中,被叉路口冲出的货车撞坏,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货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并责令货车车主吴某负责在10月内修理被撞坏的客车(约需修理费23000元),并支付6名受伤旅客的医疗费8629元。经交警部门处理后,肇事货车车主吴某及时支付了受伤旅客的医疗费,但又以无钱为由拖延时间不及

  • 标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间接损失 交警部门 客车 赔偿原则 货车
  • 简介:纯粹经济损失是欧洲法学界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也是民法领域的一个新兴的概念。在了解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理论基础上,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引入英国侵权法有关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经典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再考虑相关政策考量因素,以揭开纯粹经济损失的"面纱",为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 标签: 纯粹经济损失 过失陈述 过失行为 缺陷产品 政策考量因素
  • 简介:这是一起曾引起法学界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涉台公证赔偿案。尽管目前已审理终结,但由此产生的在理论上的是非争议却并没有结束,公证处究竟应否赔偿?有鉴于此,作为该案主审法官的我想借贵刊的一角抛砖引玉,以期同仁指教。目的在于能给日后类似案件以借鉴。

  • 标签: 公证书 原告要求 公证处 被告 公证机关 亲属关系公证
  • 简介: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因侵害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或者绝对权利等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具有间接、经济等特征。对纯粹经济损失应采取“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的规则。我国民法通则和一些司法解释已经涵盖了对部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则,未来的侵权责任法应当遵循既有传统,同时对第三入侵害债权及虚假陈述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之赔偿规则作出规定。

  • 标签: 纯粹经济损失 赔偿规则 立法选择
  • 简介: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在我国的研究较晚,尽管近几年来出现了不少与之相关的案例,各界依然没有对其产生足够的重视,然而时代的发展与公众意识的觉醒对个体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问题终于进入公众视野。我国《民法通则》由于颁布时间相对较早,其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指导意义掺入了学者很多推理和猜测的成分,虽勉强说得过去,但毕竟与立法原意无太多关联,直到《侵权责任法》出台,理论界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讨论才真正有了着力点。

  • 标签: 侵权责任法 纯粹经济损失 责任形式 赔偿方式
  • 简介: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噪声污染现象也日趋普遍,排污者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立法对噪声污染的赔偿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处理纠纷时经常陷入无法律依据和无理论依据的困惑中,如何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求此类纠纷的处理显得尤为必要。一噪声污染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本丈所指的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关于噪声污染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需要分析的是噪声污染是否必然引起损害赔偿?实践中,有同志认为超标准的噪声对受害者会有一定程度的损害.轻则是精神上的损

  • 标签: 噪声污染 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诉讼 举证责任 侵权行为 污染损害
  • 简介:<正>来信我们在日常办案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由于被告人在违法犯罪时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因此提出了赔偿经济损失的正当要求,人民检察院能否按照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赔偿损失?如果不能这样办?应如何处理?请给予解答。辽宁省开源县人民检察院潘澄

  • 标签: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经济损失 被害人 免予起诉 民事赔偿
  • 简介:大学教师是新知识的开拓者和传授者,是学生能力发展的组织者和引导者,也是学生未来成材的楷模。由于高等学校的教师在完成国家人才培养这一宏观工程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所以大学教师所应具备的职业素质和职业修养成为扮演好这一角色的举足轻重的因素。教师的职业素质和职业修养是在长期的教学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提高、发展和完善,成功的教师必然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良好的修养,

  • 标签: 中国 大学教师 职业素质 职业修养 人才培养
  • 简介:纯经济上损失(pureeconomicloss)是英美法上的一个常见概念,它是指并非因原告的人身或(有体)财产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1]在性质上它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损失或者金钱损失,也就是说,它与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有形)损害没有关系.[2]纯经济上损失有两个重要特征:一则纯经济上损失是一种经济利益的损失,二则纯经济上损失并非是人身或有体财产受到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损失.

  • 标签: 纯经济损失 赔偿规则 侵权法 过失责任 英国 美国
  • 简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陈金发认为:因玩忽职守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损失结果应如何计算,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木材的市场价值计算。即按高检发释字[1999]2号司法解释对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第2项中,造成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或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标准追诉。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立木材积'计算。即按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第7项中'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 标签: 森林资源 立木材积 损失结果 玩忽职守罪 计算方法 中国
  • 简介:随着法律职业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现阶段基本形成了法律职业阶层,但并未出现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即便如此,鉴于法治信仰并未真正被培育,现有法律职业阶层仍然存在被异化为“物化”法律职业利益集团的风险。因此,法治信仰的培育既是法律职业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元素。

  • 标签: 法律职业化 法律职业阶层 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治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