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审判台前,被告满身血污,一脸愁苦,原告手提皮鞭情绪激扬。“主啊!你告诉人们要爱你的邻舍还要爱你的仇敌,他却从来不爱我。我不遗余力地向他解释你的教义,督促他身体力行,谁知他任凭我耳提面命再三训诫,总是愚顽不化,把你的话当耳旁风。“你说:有人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这么简单的事我跟他讲过多次,别说在我要他里衣时把外衣也一并送过来,就连那脏兮兮的内衣也死抱住不放,一点也不顾邻里间的友情与和气。“你说,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可他,我不过在他右脸上轻轻拍了拍他不但不把左脸也转过来,而且朝我吐唾沫,还趁我不注意踢我两脚。你说这种不讲情面、不遵你教诲且愚顽不化的人我该不该替你教训教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性事件日益增加的现状使得公益诉讼又一次跃入公众视线。本文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背景,针对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展开探讨,结合我国现实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主体适格立法完善公益诉讼(publicinterestlitigation)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1]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公益诉讼体系,但公众性事件日益增加的现状迫切要求公益诉讼保护程序的完善。一、公益诉讼的模式关于何种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目前还没有定论。总结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有如下几种:1.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法国,此后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检察机关都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对民事和经济纠纷进行干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