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2年4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下称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该条款是关于法院(法官)对诉
简介: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法官准则》')第13条第3项规定: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这里所指的'二审案件'依词义可理解为既包含裁判前或者说正在审理中的二审案件,也包含裁判后或者说生效的二审案件。如果是裁判后生效的二审案件确有错误,不要说下级法院的法官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就是一般公民也有权依法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是审判监督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