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形,或者转化为导致罪过的不成立,或者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而影响罪过。为了突出地强调该理论,可在刑法典第16条的第一款规定:"如果行为时无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减弱,则行为人不存在罪过,或者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丧失或者减弱。"现有的关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规定作为本条的第二款,成为第一款的注意性规定。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作用既可以是免罪,也能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其适用范围限于过失犯罪,也适用于故意犯罪情形;既可是法定事由,也可是超法规事由。期待可能性的消极构成包括事实要件和价值要件,前者由客观要素和心理要素构成,具体包括行为客观情状的非常性和行为动机形成的受涉性,后者是指行为在刑法上的可宽宥性。无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应该采用"以行为人标准为依据,以平均人标准为参考"的主客观统一说。
简介: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在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借鉴国外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发展与完善我国刑法理论,解决其中一些理论困惑和冲突,有着积极意义。虽然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没有对应部分,但它的基本精神值得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借鉴。
简介:我国传统理论中没有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容身之所,随着德日理论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进入我国.在司法判例中,期待可能性的概念与其他制度混杂使用,意义被泛化和误读严重.在德日理论中,期待可能性理论是立足于主观上行为人的意思选择自由还是客观上的刑事政策,是作为对具有制度正名化的原则,还是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是存在争议的两组根本范畴.我国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可以应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但在适用上应当作一定限制,处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延长线上的问题,或者法秩序不鼓励的违法阻却事由,可以纳入期待可能性当中调整.在具体标准上,应当将期待可能性的主观面向与客观面向结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