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合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伙合同是合伙人之间以进行共同的事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它是落成、双务、有偿合同。合伙合同具有以合伙人之间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的特征。关于共同事业,有的国家规定必须是以营利事业为目的①②;而有的国家对合伙的事业目的种类则无限制。作者认为合伙人只要对所进行的事业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不问其为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均可为合伙。这既是合伙成立的前提,也是合伙维系的纽带,没有共同的事业目的,不可能产生合伙。合伙的具体内容“只要合伙不背于公序良俗,其事业为公益的或为营利的,或以交谊娱乐为目的,均无疑于合伙之成立。“又“合比之事业,亦不问其为继续的或为临时的,为个个之事业或为包括之事业,放以单
简介:当正犯产生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时,对于共犯的归责应当以刑法谦抑性的理念为指导,坚持共犯从属性说,先对正犯的行为予以归责,在此基础上将正犯行为的违法事实归属于共犯。当正犯出现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时,对正犯本身的归责应采具体符合说。对教唆犯则应当予以不同的类型化认定。当正犯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时候,教唆犯与正犯在主观上均成立故意。当正犯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时候,具体应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正犯成立故意时,共犯应当被认定为过失;二是正犯与共犯在主观上均被认定为故意。此外,对于教唆自杀和帮助自杀的特殊情形,尽管其不同于从正犯到共犯的一般归责逻辑,但也应当根据具体事实,参照正犯与共犯的归责逻辑,分为不同的情形对其予以类型化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