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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不作犯□刘勉不作犯是犯罪形态中的基本形式之一,其核心内容是不作。早在我国秦朝时的法律和罗马法时期的法规中就已有不作犯的规定。19世纪初,德国法学受自然科学分析方法中“无不能产生有”观点的影响,开始了对不作犯的理论研究,并对构成不作成立要...

  • 标签: 不纯正不作为犯 犯罪构成要件 罪刑法定原则 先行行为 法定义务 行为人
  • 简介:等价的判断在不真正不作犯构成要件符合的判断中居于独立的重要地位,对于防止过于扩大不真正不作犯的成立范围及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问题在我国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混乱状况。对于等价的判断应从作为义务以外具体地考察不作对法益侵害的现实支配关系,即不作者对于原有危险的因果利用是决定性的和独断的;不作者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结果进行了排他的支配,使得他人的支配不可能。

  • 标签: 不真正不作为犯 等价性 法益侵害
  • 简介:行政不作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其构成除必须具备行政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求以行政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并具备作为之可能程序上逾期不为等主客观要件.展开对行政不作构成要件的研究,对于深化行政不作理论和正确认定行政不作案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 标签: 中国 行政法 行政不作为 构成要件 理论价值
  • 简介:通过对古代法典和现代各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不作侵权行为规制模式从传统的一般条款模式、注意义务模式向行为模式发展。不作侵权责任从混合责任向独立责任发展、关于责任构成的规定从粗疏到精确、责任范围呈不断扩展的趋势,不作侵权行为立法趋同化的特点愈加明显。此外,确认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为制定法上的义务的国家不断增加,立法和实践中,民法法系国家关于旁观者不作侵权行为不断扩展,而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旁观者不作侵权行为也予以认同。为此,我国立法应顺应发展趋势,采纳行为模式,扩展不作侵权行为范围,加强旁观者不作侵权行为研究,在法律确认这一新的不作侵权行为类型。

  • 标签: 不作为侵权行为 发展趋势 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行为
  • 简介:行为人以不作参与他人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若能成立共同犯罪,是成立不作的共同正犯还是不作的帮助犯,均存在争议。相对而言,重要作用理论和因果过程支配理论具有妥当。关于行为人以不作参与他人的作为犯的性质,主要涉及在什么范围内承认犯罪阻止义务,以及在负有犯罪阻止义务者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时,是成立共同正犯、同时正犯还是帮助犯。应当认为,在不作者与作为者存在共谋的场合,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不存在共谋的,如果否认义务犯理论,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事实支配关系或者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的作用力的大小,分别成立不作的共同正犯和帮助犯。在行为人以不作参与他人的不作犯的场合,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成立不作的共同正犯或者同时正犯。

  • 标签: 不作为 参与 法益侵害 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不作为的帮助犯
  • 简介:过失犯的本质是注意义务违反,是指结果回避义务没有履行的法期待的落空。积极侵害法益行为的作为背后是对规范义务的不作,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既可以解释为作为,也可以解释为不作的竞合时,立足于行为无价值,应当优先解释为不作。法期待的是国民积极履行义务,在过失犯中引入不作犯的假定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有利于限制处罚范围,引导一般预防和确保权责明确,实现过失犯从事实到规范的方法论和知识学转型。

  • 标签: 过失犯 实行行为 不作为犯 行为无价值
  • 简介:一、"不作"概念的把握我国刑法对不作的概念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加以明确的规定,由此也导致了理论界对该概念存有很大的争议。就目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的几种定义方式:(一)不作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 标签: 不作为 先行行为 帮助犯
  • 简介:不作并非是“什么也不为”,而是“没有为一定的行为”,不作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未能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而构成的犯罪。不作犯的实行行为之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保证人义务的存在、保证人的不作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和保证人具有作为的可能不作犯的着手的时点应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的开始之时,或者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持续至存在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之时。

  • 标签: 不作为犯 实行行为 着手
  • 简介:行政不作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抽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这项赔偿责任,对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和行政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 标签: 行政不作为 行政行为违法 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法
  • 简介:在今天行政理念不断变迁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最具有权威、实力最强大并担负着供给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义务的组织,在践行服务型、人本型、法治型、绩效型、有限型、透明型等行政理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不作现象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相对人诉行政主体不作的案件与日俱增。但是,由于行政不作本身具有违法、隐蔽、危害等特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行政不作现象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 标签: 行政不作为 法治 不作为现象 维度 行政理念 行政相对人
  • 简介: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这是成立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发生的核心要件。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构成要件中有责要件。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源自法律规范、行政规则、行政行为、行政契约与先行行为。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的阻却事由应仅限于发生了不可抗力。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的要件判断应通过个案具体情况,逐层分析权衡个案情形中是否具有危险发生的预见可能,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和公权发动期待可能

  • 标签: 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 风险行政 作为义务 构成要件
  • 简介:现代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国家领导人的就职宣誓制度。就职宣誓仪式本质上是宪法规定的权力转移程序,其作为一项宪法实施程序规定在宪法中,具有程序的价值。庄重和公开的就职宣誓仪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仪式参与者和公众对权力转移的认同感,强调国家权力行使者角色的成功转换。就职宣誓制度赋予权力转移的合法,对国家权力转移具有规制价值,承担稳定社会政治秩序的功能。

  • 标签: 就职宣誓制度 宪法程序 权力转移 程序性价值
  • 简介:刑事辩护从单一的实体辩护,发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行,乃至程序辩护先行。面对辩护形态的多元化,对程序辩护存在认识不足以及过度辩护两种误区。应加强对程序辩护诉讼原理研究,准确界定程序辩护特点及诉讼价值。结合司法实践,归纳出程序辩护八大误区以及应对思路:立法宗旨理解不到位,望文生义确定程序违法;不当放大程序瑕疵,过度进行程序辩护;程序辩护顾此失彼,缺乏连贯和完整;辩护目标不清,不能准确界定证明对象;忽视程序违法程度差异,辩护缺乏“硬道理”;没有以“证”质“证”,证据形式定位不当;滥用程序辩护,“质疑”不成反被“质疑”误;有错就辩、小错大辩,程序公正观念绝对化。研究应对程序辩护思路和方法,避免程序辩护误区,提高庭审诉辩能力。

  • 标签: 司法公正 程序性辩护 诉辩误区 应对能力
  • 简介:刑事和解是解决已然犯罪的一种方法,它具有两个层面,一是实体性,即一种解决已然犯罪的结果,以道歉、赔偿等方式实现部分或全部刑事责任;二是程序,即刑事和解实现的过程,目前可通过三种司法方式——国家司法、协商司法和恢复性司法实现。刑事和解解决了部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说其内容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前提下进行的,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在追究犯罪的程序中地位上升,犯罪嫌疑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较轻。

  • 标签: 刑事和解 实体性 程序性
  • 简介:信任与监督是人类社会的不朽命题。高度的信任,较少的限制,便于执法人员开展工作,但是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必然给社会带来巨大的风险。从刑事裁判文书来看,控制下交付与非控制下交付的界限似乎是明确的,可是对于控制下交付的具体操作而言,哪些是属于控制下交付,哪些是为了其他目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为了保障控制下交付的正确适用,应当增加适用控制下交付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和准确,保障社会公众对于刑事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学术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有效对策;完善法律规范,扎紧制度的笼子,防止权力滥用。

  • 标签: 刑事诉讼 控制下交付 权力监督
  • 简介:程序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必要。根据差别化的需求,程序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应采取合理的适用路径。以“立法适用”为基础的路径无法穷尽和预设多样化的程序环境违法行为。程序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合理化问题实质上就是“执法适用”的合理化问题,对程序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路径应作方向性调整,即在明确“立法适用”的前提下转向完善“执法适用”。

  • 标签: 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 按日连续处罚 适用路径
  • 简介:羁押必要审查制度的建立,凸显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措施的中国特色。但就司法实践而言,其能否真正发挥程序效用,则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的科学与否,而且还受外部条件的制约。本文从羁押必要审查在刑诉法修改前后的比较入手,在对其内在缺失和外在制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 标签: 捕押分离羁押必要性法定职责法律监督
  • 简介:<正>地方法规的制定程序,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创制地方法规,或对现行地方法规进行修改、予以废止的手续和活动过程。目前,法律对地方法规的制定程序尚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方在认识上和实际做法也不统一。这是立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就地方法规的制定程序和实践中有关问题,试述管见。实践中,有的省把制定地方法规的程序规定为起草地方法规,提出议案,审议,通过和公布五个阶段。把起草地方法规也规定为制定程序的一个阶段,是值得商榷的。制定地方法规与起草地方法规,是紧密联系,又有根本区别的两个不同活动过程。制定地方法规,是省一级地方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专有职权,其他机关和

  • 标签: 地方性法规 制定程序 提出议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委会
  • 简介: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程序违法现象极为普遍,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缺乏制裁机制即违反之后没有法律后果的“软”法。刑事诉讼法基本上已经丧失了作为法律所应当具有的约束力,甚至沦落为规则的宣示或告诫。欲使刑事诉讼法成为“真正”的法律,就必须为其注入“制裁”这一法律规范的应有要素。而为刑事诉讼法注入“制裁”要素,应走“以程序制裁为中心”的道路,这是由程序制裁的独特优势所决定的。

  • 标签: 刑事诉讼 程序制裁 实体制裁 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