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人民法院如何保障离婚自由,多年来,在认识上一直有些分歧,在掌握上也就不尽一致。本文准备就这个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请大家批评指正。一社会主义的婚姻关系应该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完全失去了感情,又不可能再恢复,则这种婚姻事实上已经死亡了,就应该准予离婚。否则只能给双方造成更大的痛苦,对子女、对家庭、对社会都不利。有些同志总是把离婚看成绝对的坏事。他们只看现象,不看本质,认为离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家庭关系的瓦解。其实,由于感情完全破裂,家庭关系早已瓦解了,离婚只不过是对这一早已形成的事实加以追认而已。所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离婚自由,不仅不
简介:一项反对婚外恋和控制离婚的法律修改方案已经出台,这部暂定名为《婚姻家庭法》的草案是对现有《婚姻法》的改进。在这部草案中,把夫妻分居3年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之一;还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有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的一方被视为“有过错一方”,离婚时应赔偿受害方的损失等等。草案出台后引起轩然大波,争议激烈,但大多数支持者认为,现行《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规定得太松、太原则,对离婚自由过于宽容。事实上,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值此法律修改,补充完善离婚的有关制度,“限制”离婚自由已势在必行。本刊现摘发几种观点,以供讨论。
简介:落实证据裁判,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在技术层面的重要议题,其中包括对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建构。从比较法和制度史角度观之,排除规则体系主要是英国司法制度变革的产物。18世纪至19世纪初的一些诉讼程序变动为以排除规则筛选庭审证据这种管控方式,提供了发展动因。首先,陪审团的转型造就了二元管控结构和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事实认定者,这为排除规则的发展确立了制度空间。其次,证据成为危险性信息源,产生了排除规则立法的实践需求。最后,激励对抗式举证和支撑言词论辩式庭审的需要,成为排除规则得以长远发展的程序驱动。对这些发展动因的制度史解释,能够为反思当代我国排除规则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供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