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清末资议局选举后,历届中国政府都试行了现代意义上政治选举,随着选举活动的开展,选举纠纷和选举诉讼也日益增多。选举诉讼因公众参与政治选举而引起,是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文化冲击传统社会的产物,反映着中国社会政治发展形态和法律文化的变迁。所谓选举诉讼,“乃选举人或候选人确认办理选务人员或其他选举人及候选人有威胁利诱或其他舞弊情事时,或确认当选人资格不符,或所得票数不实,及候选人确认其本人所得票数被计算错误的,于法定期限内向法定机关提出诉讼之谓”。[1]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2]广义上选举诉讼是既包含追究选举违法者责任的刑事诉讼,也包含选举无效和当选无效等事关选举效果的民事诉讼,还可涉及追究行政责任的行政诉讼。狭义上的选举诉讼仅是针对选举效力(选举无效、当选无效等)问题提起的诉讼。本文关注对象是狭义上的选举诉讼,具体而言,是民国后期国统区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选举诉讼的司法体制。
简介:民国初年乃是中国法律大变动的时期,由于国会立法成绩有限,在司法与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律漏洞;作为司法机关的大理院不得不通过抽象的判决例和解释例来进行“司法续造”。针对选举诉讼这一高度政治化的案件类型,大理院准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行使终审权与司法解释权规范了诉讼程序、澄清了选举规则。在这个过程中,大理院顶住国会、行政机关与地方割据势力的压力,在兼顾人民的诉讼权利与选举制度公正有效的同时,努力落实国家选举法制的统一。据统计,在民国北京政府大理院2012件解释例与3900余个判决例中,涉及议员选举纠纷的有50件司法解释与72个判例要旨,由此可以分门别类地研究当时最高司法机关在相关领域的“法官造法”。
简介:<正>本期发表了本刊记者对中共江西省委书记万绍芬同志带头学法执法的专访,值得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一读,更值得大家想一想、议一议,看看从万绍芬同志身上,能够和应当学到哪些宝贵的思想和精神。不久前,中央召开的全国法制宣传会议,作出了《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的五年规划》。《规划》中把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团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作为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对象,这是很有针对性的,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高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什么把领导干部列为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呢?这是由于干部所处的地位和所肩负的历
简介:谈领导干部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魏勇智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要想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过五、六年的努力,基本上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纳入法律化轨道的目标,非常关键的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