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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清代地方政府》简介及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必要性《清代地方政府》一书是瞿同祖老先生写的关于中国清朝时期地方政府如何运作、处理地方行政的一部巨著,原书是在1962年以英文写就的,同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1〕出版以后获得国外学术界尤其是汉学界的一致推崇。书中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为我们展示出清代地方的司法、税务、行政、杂务等是如何在各种人员的配合下发挥作用的。清朝存在了二百多年,其中历经康雍乾盛世,其存在时间之久,曾经之繁荣必然有赖于地方政府职能的充分合理运作,其地方政府运行的逻辑必有值得现代人借鉴之处,地方制度之利弊,当引起我们的深思。

  • 标签: 地方政府职能 清代 大学出版社 清朝时期 地方行政 合理运作
  • 简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作为具有特定身份的士绅,其参与诉讼时的告呈资格被国家法典及地方法规进行了法律限制,这种限制集中体现于抱告制度的执行。但是,法律规定的表达是否与司法现实一致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近年来,一些清代地方司法档案的新发掘为研究这一群体在司法实践中的告呈资格提供了契机,具体的司法案例为重新界定生员的告呈资格提供了佐证。

  • 标签: 生员 告呈资格 抱告制度
  • 简介:清代的刑事裁判中,有以本应适用律例所规定的刑罚重度为前提,进而加重处罚的所谓“从重”现象存在。从重有加重刑罚本身和变更科处刑罚的手续并产生加重效果两种方法。任何一种加重,其程度基本只限于在同一刑种内进行加重。对于加重,皇帝一方面出于防止官僚专断考虑,原则上禁止。但另一方面,若以成文法为准据无法科处适当刑罚时,又会要求官僚不以成文法.为准进行加重等。在个案中,为追求犯罪和刑罚的均衡,皇帝允许官僚有一定程度的判断,可以选择从重。因此,通过实务的积累,虽然形成了既确保律例的整合性,又具有手续上加重效果的恭请王命等方法,但每个个案中的从重都以必要的方式存在着。

  • 标签: 清代 刑事裁判 从重 加重处罚 犯罪和刑罚的均衡
  • 简介:在官箴类书籍中,作官之人常常论及"善、恶"与"福、祸"的关联,强调官员日常处理的"公门中事"与民生祸福攸关,认为,若官员处理事情允当,使百姓受益得"福",则官员无异于"行善",自己也必将因此获得好的结果--"福报"。相反,若官员奸佞苛刻,甚至冤枉无辜(即使出于无意),则必因其为恶"作孽"而自损其"德",最终招致神谴而罹"祸"。这种"善"(或"德")与"福"、"恶"(或"孽")与"祸"之间所具有的必然联系--"福"得自"善","祸"源于"恶",即为"阴骘"的核心内容。

  • 标签: 案件 清代 官员 “福” “德” 官箴
  • 简介:一、绪言中国的明代和清代都存在被称为“热审”的刑罚减免制度。到了夏季,原本就恶劣的监狱环境更加恶化,罪囚有衰弱致死之虞。而所谓热审,是指皇帝出于慈悲,免除或者减轻罪囚的刑罚,使他们离开监狱,以拯救他们于危险之中。

  • 标签: 清代前期 制度 监狱环境 刑罚 皇帝 轻罪
  • 简介: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各地推开,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势在必行。历史上,监察是“整肃官吏,激浊扬清”的重要手段,监察法制经过长期传承和积淀,形成了丰富的吏治经验,为当前改革提供反思和借鉴。清代参照前朝职官和法制建设,在地方监察方面,除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及不定期的巡按御史外,还设有督抚、按察使、道员等专职或兼职监察官员等履行监察职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地方监察体系”。而后,由于缺乏整体性设计,清代“双轨制”[1]的地方监察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失监”和“虚监”问题,负有监察职责的官员“怠政溺职”,导致监察功能的弱化或者向其他职能转移。

  • 标签: 监察制度 清代 借鉴 改革试点工作 监察体系 法制建设
  • 简介:从嘉庆到道光时期,承担裁判职能的官僚认识到,历来的裁判措施已经难于应对盗案增加的局面,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基于这样的立场,这一时期的盗案裁判发生了种种变化,或者说有些变化在这一时期变得显著起来,如报告案件发生之通禀、现场勘验的委任、上申地的变更、解审地的变更、窃盗等案件解审的部分免除、恭请王命与就地正法、锁带铁杆与锁带石墩、保障经费、条例规定形式的变化等。这些变化来自直面裁判经费不足困境的地方官的奏请,这些个别性对策最终得到了皇帝的承认,以所谓弥缝式的形式发挥着作用。其整体特征体现为重刑化倾向、省内管控的增强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分权化等。

  • 标签: 嘉庆 道光 盗案 裁判 弥缝式措施
  • 简介:通过阅读大量有关清代成例制度的论文与专著,对清代成例制度的定性、学界存在的对“判例法”这种说法的争论、成例在清代的效力以及成例的论证方式、比较研究等方面目前取得的研究成果和不同观点进行了考证与总结,同时提出了目前清代成例研究尚存在的技术上的缺陷以及内容上的漏洞,为下一步对清代成例制度的探索提供了参考和研究方向的指引。

  • 标签: 制度研究 清代 阅读 论证方式 研究成果 判例法
  • 简介:清代民人受风水观念的影响,盗葬案件频发,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坟葬纠纷。出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律例明令禁止盗葬行为,相应地,承担牧令之责的地方官和承担维护族内秩序的宗族也不断申明法令,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属于民间细故的那些坟葬纠纷,可以由州县自行决断并审结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州县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纠纷若升级为恶性刑事案件,须层层上报省级和中央,其审断彰显出地方司法机关与中央司法机关的一些差异。

  • 标签: 清代 风水 争讼 坟葬纠纷
  • 简介:<正>其二,律是恒平、稳定的法律形式,概括力强包罗广泛,而条文又言简义赅,在实践中易于掌握运用,与此相比,条例则因时因事而定,修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官员提出,来源不一、情况复杂且又数量众多难负与律文及其它条例参差矛盾,加之修例时可能出现的各种偏差,在实践中则会贻害无穷。因此,以律指导条例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条例的弊害。“惟律与例相札而弗合,则主谳者往往略律而从例,一或不慎,则爱书不可复问矣”。“若夫例则引彼物以肖此物,从甲事以配乙事也,其能无牵合影射之虞乎?……至

  • 标签: 条例 律文 相互关系 律例关系 清朝 法律形式
  • 简介:坟地在中国传统社会有着特殊的意义。清代法律十分注重对坟地的保护,并严格限制坟地和“红地”的流转。但在民间,涉坟土地的流转大量存在。相对于清律的规定,民间实践在涉坟土地的类型和流转原因方面采取的是“扩大主义”,即涉坟土地的类型及流转原因都超越了清律限定的范围,其缘由或可归因于清代人口迅速膨胀所致的人地关系紧张等社会问题。

  • 标签: 坟地 白地 红地 因贫卖地 讨送阴地 风水宝地
  • 简介:清代立法与司法实践主要受皇帝和官方自我利益因素的驱动,将诉讼事件大致分为词讼(或细事)与案件(或重情)两大类。前者常指户婚、田土等州县官自理型诉讼,后者多为徒刑以上案件,包括人命、强盗等严重的犯罪。这种分类标准既与案情本身性质与构成要素有关,同时也包括事后判决结果及量刊轻重。这两类诉讼的告诉时间规定及裁决依据各有不同:清代法制默许官员对词讼可忽视现有法条,不依法审理,当事人的告状时间有一定限制;对于案件,则要求官员依法审理,虽然诸如刑部官员可能运用比附等法律适用方法,但依然是以制定法为依据而展开,这对案件判决有决定性影响。词讼与案件的分类以及官府贬低词讼的态度,显示了官僚集团的自利倾向。这种司法环境促使词讼当事人采取一些无可奈何的制度性回应方式。

  • 标签: 清代 词讼 命盗 清代诉讼分类
  • 简介:近些年来,随着法文化研究从大传统向小传统的转向,特别是受到美国新清史研究的影响,司法档案和文书逐渐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1]这些来自基层社会的司法档案和文书史料,不仅展现了"拥有发达的民事体系的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活生生的法律与社会的交集",而且"开创了中国传统法律研究的法律一社会史的路向"。[2]然而,在上述的研究进路中,学者们往往把研究焦点定位于地理位置毗邻中心的区域,相比较而言,对于边疆和边缘区域的关注却不是很多。

  • 标签: 基层社会 解纷机制 文书 清代 法律研究 司法档案
  • 简介:“满汉复设”是清代官制的突出特色之一,但在刑部这样具有相当特殊性的部门里,满汉官权力的配置及其运作实态如何?对此,由于清廷粉饰遮掩,讳莫如深,令研究者常有资料不足征之憾。本文借助所见史料,从语言和人事政策两个角度试做探讨,粗线条地勾勒出清代刑部满汉官权力消长的大致脉络,展现了从清初满官垄断刑部到晚清出现的所谓“专家掌部”现象的反差。尽管清廷一再重申“国语骑射”等崇满抑汉的民族歧视政策,以期维持统治民族的向心力,但是,伴随着无法阻挡的族群融合及制度文化发展的内在趋势,司法领域内追求审判公平及专业化的潮流,最终还是冲破了种族和语言的藩篱。

  • 标签: 刑部 官制 语言 满汉复设
  • 简介:刚刚仙逝的法史大家瞿同祖先生在半个世纪前曾言:“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2〕如今,官方的表达与实践常常背离已为人所共知,〔3〕但在实际的研究中,由于档案资料的限制、研究者缺乏应有的学术自觉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所看到的一些研究成果仍多停留于制度层面上,并没有看到制度背后的社会实际。

  • 标签: 档案资料 司法 清代 学术自觉 研究成果 社会实际
  • 简介: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终其一生都有可能不与刑法发生关系,但其必定会与他人发生民事关系。在“民刑不分,以刑为主”,民事立法相对较少的清代,人们相互之间必定发生着大量的民商事关系,那么,当时的社会是以什么来调整着这些民事关系呢?

  • 标签: 借贷契约 伦理道德 清代 约束力 民事关系 民商事关系
  • 简介:众所周知,买卖就是一方支付价金,另一方转移标的物并使对方获得标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在买卖交易中,只要买主支付了交易双方约定的价金,买主就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卖主也就失去了对标的物的一切权利。在清代社会,这一点在一般的财产交易中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但在以田宅为交易标的物的场合下,

  • 标签: 田宅 清代 性质 契约 买卖交易 标的物
  • 简介:清代社会中子孙杀伤祖父母、父母的逆伦案件,[1]违逆礼法、大悖孝道,不仅是对家族内部伦理关系的违犯,还是对整个王朝统治基础、秩序和合理性的挑战。民间观念中对这类劣行深恶痛绝,以致排斥、畏惧。官方立法则定有最严酷之凌迟极刑惩处,即使患有疯疾而无自我行为约束力的病人也不例外。对于案件恶劣性质的强调,造成了唯恐避之不及的官场心态,导致州县官讳饰案件的情况多发,影响及于民国初年。

  • 标签: 案件 清代 官方 畏惧 民间 伦理关系
  • 简介:宋明以来,无论府、州、县,其长官皆以“知”为名,寓意其治下事务,不分巨细,均与知府、知州、知县的职责相关。故而,作为事实上本来最为亲民的“知州”、“知县”,其职责更是州县民生所系,所谓“受寄民社而命之,曰知州,曰知县”。

  • 标签: 知县 案件 婚姻 诉讼 清代 “知”
  • 简介:清代司法审判的性质和裁判依据一直以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从中可以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来指导今天的司法实践。把清代的司法审判还原到清代的社会现实来进行实证研究,应该从以下两个维度思考:其一,以普通人对法律的认知及司法诉求来探讨其对清代司法审判的影响;其二,以断案官员自身的理念和对普通人的思维模式及行为方式的了解为前提,并且在“背景依赖”的制约下来探讨官员对清代司法审判结果的影响。清代司法审判的性质和官员的断案基准是在二者的紧张关系中展现的。

  • 标签: 俗人 士人 清代 审判 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