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诉权是国家主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一种刑罚请求权。具体地说,公诉权的内容包括国家公诉机关对被怀疑有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或不应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且有必要进入审判程序时,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权的存在和运作就是国家意志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表现。要想这种国家意志得到正确行使,公诉权必须受到合理的制约。近年,刑事诉讼由传统的仅注重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向在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基础上实现被害人、被告人权利与国家利益的平衡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公诉权作为国家权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试图通过对公诉权制约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分析,及对当前世界上部分国家公诉权制
简介:撤诉亦称“撤回起诉”或“诉之撤回”。公诉案件的撤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取消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新刑诉法取消了原刑诉法第108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查公诉案件时“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规定,从而也使公诉案件的撤诉——这个过去和当前都始终困扰着司法实践的问题失去了唯一的立法根据,从而使当前刑事诉讼中这一难以回避的问题变得更加认识模糊和难以处理。作为弥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在其制定的实施新刑诉法解释(规则)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撤诉。这是目前解决撤诉难题的法律依据,但因“二高”规定的可以撤诉的阶段相
简介:消极确认之诉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在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上正反两种观点互相博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分配规则不统一。就理论而言,消极确认之诉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具有双重困境,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将具有强制起诉机能,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将违反证据偏在规则。笔者通过分析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例,认为该裁判规则不可作为标准适用于所有消极确认之诉,指出原告败诉后果与传统诉讼的不同。在将诉讼作为系统工程的基础上,提出应当结合诉的利益防止诉权滥用,通过法官释明查清事实,慎用推定规则,巧用证明度标准,最终使消极确认之诉举证责任分配形成一套公平公正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