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被告人汪某于2000年至2004年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1.27亿余元。2005年8月,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汪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10月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1305年11月,公诉机关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控被告人汪某,认为被告人汪某于1997年至2002年2月间,非法向同村村民王某吸收存款4000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06年4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汪某非法向同村村民王某吸收存款4000万元的犯罪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汪某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