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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欧洲是个有着多部法典的大陆。除了不列颠群岛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诸司法区域外(后者自从17世纪以来就从未修订过其成文法典,因此其残余的内容虽然今天仍然有效,但实际上已经完全不相关了),每个欧洲国家都有一部民法,而且其中很多都对其它大陆立法的结构和具体内容产生了

  • 标签: 欧洲 民法典 法典编纂 习惯法 成文法 法律制度
  • 简介:作为调整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第一部完备的法律,《法国民法》不仅是法兰西民族文化遗产中的瑰宝,更是世界法律史上一颗灿烂的明珠。在她诞生200周年之际,本刊约请中外著名私法和法律史学家撰文探讨其政治、经济背景和思想文化内涵,梳理其传播和流通轨道,总结其对今天之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刊发这组文章不仅构成全球范围内的纪念《法国民法》问世200周年庆典活动的一部分,而且对推动我国的比较法学研究、民法的制度建设也有所助益。

  • 标签: 《法国民法典》 民法典 拿破仑 实证主义者 立法会议 民事责任
  • 简介:编者按:制定一部民法,既是几代法学家的夙愿,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2002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首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标志着民法正式进入了立法的程序。然而,十年过去了,未见立法机关第二次审议民法草案。虽然民事立法仍在进步(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但民法的立法进程显然被搁置了下来。2011年,中央高层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民法缺位的法律体系终究是一种遗憾。在民法草案审议十周年之际,我们重提民法草案,目的在于唤起人们对民法的关注,切实推进民法的立法进程。

  • 标签: 民法典 《民法典草案》第四编 人格权编
  • 简介:<正>(一)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的《拿破仑民法》把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和准私犯)规定在"财产取得的方法"编"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一章当中,计有五条(第1382条—1386条),仅占法条总数的0.2%。《拿破仑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之简略,由此可见一斑。《拿破仑民法》的制定者在起草时,试图制定一

  • 标签: 德国民法典 拿破仑 侵权行为人 侵权法 罗马法 资产阶级
  • 简介:民法法典化是几代中国民法学人的梦想。然而,自1954年第一次起草民法以来,虽然中国先后四次启动民法法典化工作,但由于受不断变动的经济体制的影响,或者受法典化研究和起草水平的限制,之前的历次法典化运动都无果而终。200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产生新的民法草案

  • 标签: 民法典 实质理性 法律体系 制定
  • 简介:瑞士民法是20世纪初期瑞士为实现其各州私法上的统一而创制的一部大法典。瑞士私法(民法)统一的第一步是首先实现各地方(各州)私法(民法)的统一,在此基础上实现全国范围内私法(民法)的统一。瑞士民法的起草、审议和通过较为曲折,其确立的人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及债法的五编制体系,体现了首先重视“人”,然后才注重“物(财产)”的理念;民商合一的体系、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规则”及平易、通俗、简短的语言等,均为该法典的重要特色。瑞士民法作为一部伟大的法典,系由欧根·胡贝尔起草,此表明重视某个法学家或法学家集体的作用对于民法的制定是必要的。另外.为确保该法典的顺利施行,该法典公布后,瑞士先后于联邦和州法层面创制了若干规定,以对该法典予以补充。

  • 标签: 瑞士私法 瑞士各州法 瑞士民法典 统一与特色
  • 简介:近代以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或《拿破仑法典》为开端,各重要国家民法的编纂均以政治革命或社会变革为前提。之后历史上的几次民法编纂浪潮,亦无不如此。可以说,没有政治革命或社会变革就不会有民法的制定和施行。民法的编纂是革命的结果,民法也因此具有了革命性,虽然革命并非因民法的编纂和施行而得以发生。

  • 标签: 中国民法典 法典编纂 《法国民法典》 政治革命 苏俄民法典 次民
  • 简介:<正>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注目的成绩,其中《民法通则》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除《民法通则》外,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还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国务院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发布了或批准发布了许多有关民事的或具有民事内容的条例或实施细则。因此说,在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以民事单行法及大量的民事法规、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民事立法体系。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些众多的规定往往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缺乏整体规划和长远设

  • 标签: 民法典 民事立法 民事单行法 民事关系 民法通则 经济体制改革
  • 简介:民法是民事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生活具有民众性、民间性、民生性、民族性、民俗性、民主性、伦理性和自然性,民事生活不尽是市场生活、不同于政治生活、不等于社会生活。民事生活的特性决定着民法的属性,民法是民事生活的典范。民法要与民事生活齐头并进,在坚持人本、平等和自由等核心要素的同时,积极反映时代精神和时代要求。

  • 标签: 民事生活 民法 民法典
  • 简介:1804年的《法国民法》不仅仅是法国大革命直接催生的产物,更是经深思熟虑、长期历史发展的成果。该法典不仅仅是法国私法的核心,而且也是整个大陆法系诸私法法典编纂的伟大范例;既强烈反映了自由与平等的革命需求,又十分关注社会现实与以社会形态为基础的法律的重合。在纪念《法国民法》颁布200周年的今天,学习与研究《法国民法》,进一步挖掘其制度文明的生成规律,深刻领会其基本精神与思想史上的价值.对于推进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启迪与借鉴意义。

  • 标签: 法国民法典 基本精神 制典运动 借鉴意义
  • 简介:我国未来民法草案完美、科学的设计,需要学者们进行多方面的努力和研究,其中吸收外国民法的成功立法经验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本文分析了俄罗斯联邦民法(Ⅰ)总则在其内容、结构以及立法技术方面的特色和成功之处,并由此获得了有益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就我国未来民法如何对俄罗斯联邦民法总则的成功立法经验和作法予以借鉴提出了看法。

  • 标签: 俄罗斯 联邦民法典总则 立法技术 经验借鉴
  • 简介:1949年之后,由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成了民法学者一直以来的夙愿,也是立法机关始终追求的法制目标。从50年代中期开始,历经60年代中期、70年代末80年代初,直至20世纪末21世纪初,立法机关先后四次组织起草民法,均未能实现这一目标,留给民法学者诸多的遗憾,

  • 标签: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机关 1949年 六法全书 民国时期
  • 简介: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客观上要求欧盟在私法领域制定一部内部协调统一、具有宏观性、体系性的民法,经过法学家的理论准备,欧盟官方对学术研究的响应和对私法发展方向的正确选择,最终促使《共同参考框架(草案)》(DCFR)的完成。欧盟私法法典化进程中,虽然具有浓厚的工具色彩,但融合了不同的法律文化与传统,体现出了现代私法的最新理念与精神。欧盟私法法典化在法典的制定、法典的精神以及法典的结构、内容、统一性方面,无疑对我国民法的制定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 标签: 欧盟一体化 私法法典化 民法典
  • 简介:论习惯在民法中的地位张坦一、习惯在西方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习惯首先是个社会学概念,从社会学意义上讲,它是指风俗借助于传统的力量灌注到个人行为中较为固定的行为方式,具有形成的自发性、内容的民族性、适用上的反复性等特点,是人类社会早期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控...

  • 标签: 民法典 民商合一 习惯法 法律地位 当事人 德国民法典
  • 简介:目前我国在民法编纂方面的最大争议问题之一,就是人格权是否应单独成编。这一问题争论的根本症结在于,对于民法上的人格与人格权概念的理解上存在着重大分歧。要解决民法人格权体例问题,就必须剖析争议双方的各自观点与理据,同时要从人格与人格权的一般概念与具体学科理解上,来辨析民法意义上的人格与人格权概念。

  • 标签: 人格 人格权 民法典体系
  • 简介:《法国民法》不仅是资本主义世界最早的民法,也是世界上最长寿的民法,至今已经实施200个年头了。在这200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法国民法》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景

  • 标签: 《法国民法典》 时代精神 民法典 资本主义国家 政治斗争 侵权行为
  • 简介:物权法是关于财产的所有与其物权的利用的法律,具有强制性、绝对性、对世性及严格性,关涉人民、社会及国家的根本财产利益,故此,民法物权编的立法尤其应当谨严、审慎。于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也应持谨慎态度。物权变动规则应予维持,同时也宜吸纳司法解释的经验而予补益。在所有权上,应对所有权的定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若干规则、相邻关系规则、盗赃物、遗失物、取得时效、先占及添附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予以完善、厘定或确立。于用益物权上,应对用益物权的定义、"三权分置"、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役权及典权分别做出改定、明确及建构,但不宜确立居住权。于担保物权上,宜以追及效力保护抵押权人利益、让与担保不作为典型担保并对物权法第202条进行改定。此外,鉴于占有制度于物权法中的关键地位,立法还应较大地扩展、丰富占有规则。

  • 标签: 民法典物权编立法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 简介:我国立法机关在改革开放初期以来,曾经两次启动民法编纂工程。但后来因为客观形势立法采取渐进模式而不是民法整体推进模式,民法立法逐一制定成为单行法,以至于形成近年来不顾民法体系化和科学性的立法碎片化趋势。最高立法机关在2011年宣布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这一“体系”其实建立在立法碎片化基础上的单行法的集合体,并不符合法律科学意义上的体系的本意。现行民法立法的集合体内还残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因素,而法律基本规则的混乱、繁简失当、轻重失衡、制度缺失与制度重复这些问题还都存在。新近出现的一些立法和立法动议,只是追求单一立法的自圆其说,而不追求立法整体的衔接.其结果是民法体系性问题愈来愈显严重。民法立法应该及时防止这种情形继续发生,并且及时推进民法立法编纂工作,对现行民法立法予以整合,实现立法真正的体系化和科学化。

  • 标签: 立法碎片化 民法体系化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