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航业长期以来都由国家全资投入兴建,拒绝国外资本进入。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在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迈进的过程中,应当而且需要国际资本参与到民航建设中。外资资本进入国内民航业,虽然给民航市场带来活力,促进了中国民航业的发展,但毫无疑问也对中国民航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外资资本进入民航业不仅涉及到我国政策、法律法规的修改和重新制定,还涉及到原有航空公司企业等主体资本结构、融资方式、投资限额等方面的变革,如果不能较好地控制把握,有可能引发大量纠纷。鉴于此,笔者立足于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下,从外资资本进入我国民航业的现实出发,从理论与实践方面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外资并购民航企业的方式;规划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和防止恶意收购。
简介: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学界通常被理解为公司必须维持资本,但"维持"的真正涵义并非要求公司绝对地维持资本不受减损,而只是禁止公司将资本非法返还给股东。法律不应禁止公司资本因正常经营活动遭受损失,当公司资本发生此种损失时,股东也没有义务补足。绝对的资本维持观及调整资本或清算规则过分强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股东利益的合理关注,与有限责任制度的本旨不符,且其所能真正发挥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功效也非常有限,应予摒弃。我国公司法没有采取绝对的资本维持观及调整资本或清算规则。相关机构对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股东补足资本或减资规则的做法值得检讨。
简介:公司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使利益主体权利义务法定化,并在两者对等的基础上,为各主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提供法律依据。然而,若权利不受制约,则权利必将被滥用;资本多数决就是一个例证。它虽是一项议事规则,但它同时也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滥用多数股权从而损害公司或少数股股东利益“创造”了途径。本文将仅站在资本多数决作为一项议事规则的角度,从分析其所存在的弊端入手,并在介绍、扬弃其他国家公司法对其所采取的限制措施的基础上,以期为保护少数股股东的利益、完善我国《公司法》提供一些立法建议。一、资本多数决的确立及对其之非难资本多数决规则,在传统公司法中,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被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