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个体型恐怖犯罪是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其基本特点是犯罪主体多为农村和城市中受到不公正对待的边缘人;犯罪成本极低但危害后果极大;具有强烈的恐怖性;犯罪目的在于罪犯借以滥杀无辜引起社会关注的方式表达诉求;多为小概率突发性犯罪行为,难以预防,且呈一定程度的蔓延态势;罪犯多采取自杀式袭击的犯罪方式作案。个体型恐怖犯罪的出现是我国社会存在深层次矛盾且日益尖锐化的表现,从法律视角来看,其主要成因包括公民意愿表达渠道的缺失、公务化暴力、严重的司法腐败和公民维权成本太高等,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畅通公民意愿表达和利益诉求渠道、消除公务化暴力、降低公民维权成本和增设终身监禁刑等对策加以应对。
简介:个体工商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微观组成,是支撑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个体工商户立法的不断完善提供了可能性。从现在的立法和研究现状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分以及小商贩的定位问题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个体工商户的立法研究对于完善商个人的立法体系,实现小商贩、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分与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正>(一)我国新宪法明确规定了个体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地位,肯定了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的积极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国家又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规,并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对个体经济的政策,为我国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个体经济的发展,表现出两个较为明显的动态。一是其发展虽未超出现行政策法律的规定范围,但在政策和法律尚未作出或不便作出具体的阴文规定的许多方面,突破了以往的常规。二是其发展在某些方面突破了政策法律明文规定的界限,甚至突破了现有的“个体经济”概念的某些质的规定性。前者,主要表现为个体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数量上迅速发展,在某些生产、经营方面的比重急剧上升以及在经营范围上的不断扩大。从从业人数上看,其发展速度和绝对数量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期的水平。解放初期到1956年,全国个体工商户保持在七百万到八百万人之间。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底,只剩下十六万人。1957年到1964年,曾逐步回升到一百六十万人。1965年到1978年,减少到十四万人。1979年以来,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到1984年,全国个体工商户的人口为一千三百零三万人,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并
简介:<正>一些论及经济合同法律特征的文章和书籍,几乎都谈到这一点:“签订经济合同的双方必须是法人.”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人们认为在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当中,只有法人才是其主体.一些论及经济合同法律效力的文意在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时,也都把“主体合格”即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作为重要一条.但是,经济合同法在附则中又补充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这样,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一、什么是经济合同的确切概念.如果说“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
简介: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导致其在资源配置中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需要国家以经济法的形式干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配置。考虑到政府干预界限应该与法治能力相一致,大气污染控制制度设计应界定政府经济人界限,合理进行收费权、处罚权等部门配置,避免部门争权夺利而影响监管效率;界定经济法干预成本界限,定量化对比政府干预行为的成本与收益,选择理性干预;加大大气控制制度处罚力度,处罚数额高于其治污成本的2倍以上,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实现大气污染总量控制,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简介: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直接决定了正当防卫行为虽然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但为何能被正当化的问题。正当化根据的选择还影响到正当防卫的成立、防卫行为相当性的判定、防卫过当责任形式的认定以及防卫过当减免处罚根据的确定等。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确定与违法性本质的理解密切相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方式以及结果无价值论所具有的天然优势,决定了在违法判断上应当采取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在正当防卫中存在着保全法益与侵害法益对立的双方,在法益的比较衡量中不法侵害者的法益在必要限度内丧失了要保护性,因此,保全法益优越于侵害法益,正当防卫正当化的根据就是法益衡量说内部的优越利益原理。同时,基于法益衡量说坚持"结果行为"的违法性判断的思考进路,能够妥当地解决正当防卫的相关问题。
简介:我国海洋行政程序法的定位是:海洋行政程序法是海洋行政法的程序法,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别法,也是海洋程序法的子法。法典化路径理应成为我国海洋行政程序立法的必由之路,有利于回应海洋行政程序法体系之现存问题,有利于强化执法主体的程序义务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有利于克服行政程序法侧重普遍规则而缺乏特殊规则的局限,有利于各海洋执法主体遵循同一程序进而提升执法能力。统合后的海洋行政程序法是宪政环境下以海洋行政法律体系为依托,属于其内在体系且在适用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并与其他海洋程序法平行适用的分支法律。以此定位为主线,从海洋执法程序理论与立法技术的高度对该法典的实质内容与结构进行合理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