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经济实体。例如,有一篇文章写道:'个体户并不等于经营个体户的个人,……它一般是整个家庭成员都参加,还可以雇少量帮工或学徒,因此它是一种经济组织……',可以作为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见《中国法学》86年第2期第16页)还有人主张'把个体经营者作为并列于自然人及法人的独立经济主体','视为准法人'。(见《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85年第3期第67—第72页)。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既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法学家
1986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