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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个结果
  • 简介:<正>党的十四大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熟,市场因素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政府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措施也在不断增加。各种垄断组织及其垄断行为,即将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值得规制的严重问题。如何通过反垄断立法,禁止垄断,保护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已经摆在我国经济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上。除了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外,还要认真研究世界各国不同制度下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反垄断法是大多数国家确立市场规则、调整市场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规范,通常被视为“经济宪法”。为了加速我国市场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制定好反垄断法,我们应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经验,特别是在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中有典型和代表性的美、德、日,做一粗略的分析比较研究。

  • 标签: 卡特尔 禁止垄断法 美国反托拉斯法 反垄断立法 《谢尔曼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 简介:作品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或组织的名称并非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署名”必须针对特定作品表明作者的身份,因此有别于剧种名称,如“安顺地戏”等。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⑥”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是版权归属,并非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而且在版权归属于一个组织的情况下,该组织不可能对作品享有“署名权”。“①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则是商标注册人。即使图形商标构成作品,由于存在许可使用的情形,该姓名或名称也并非“署名”。只有作者才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在作品上冒他人之名并非侵犯他人“署名权”的行为。

  • 标签: 署名 署名权 版权标记 注册商标标记 冒名
  • 简介:以《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一书为例,探讨研究者如何从类型学的角度比较中西法律文化,指出其成功之处在于揭示了两种文化的类型特征,局限在于忽略了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并为完善这些类型提供了思路;接着指出研究者在寻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时所怀有的是一种理解与沟通的心态,并对其观点和论据进行了分析与批判;最后清理了研究者运用中国古人的世界观会通中西法律文化的思路,从中探寻研究者从激进主义向文化守成主义转变的现象和原因。

  • 标签: 中西法律文化 研究方法 思路与问题
  • 简介:1990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2001年我国又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保护基准对该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随后国务院颁布了该法新的实施细则。这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我国著作权立法的保护水平与世界接轨。我国《刑法》还对盗版者触犯刑律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此外,为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国务院还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为加强司法审判的力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有关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显然,我国从立法、执法、司法等诸方面大力构筑著作权的保护体系。尽管如此,在我国著作权保护实践中的问题仍很突出,著作的保护现状和保护力度令人堪忧。

  • 标签: 盗版者 世界贸易组织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 治理 知识产权协议
  • 简介:<正>当今世界,围绕着人权这一主题的著作浩如烟海。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著名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所著《权利的时代》,堪称人权学术著作海洋中的一座波峰。亨金在本书英文版前言中称,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这一时代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人权观念得到了普遍的接受。正是在这样一个主题之下,亨金以一个宪法学家的独特角度和学识,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广阔领域精僻地分析和概括了国际人权运动的起源、发展与成

  • 标签: 国际人权公约 人权观念 权利观念 美国宪法 个人权利 国会
  • 简介:雅典的帝国雄心因其在伯罗奔尼撤战争中的失败而宣告破灭,然而,虽说它的角色改变了,但是它对希腊的影响以及最终对整个古代世界的影响却毫未减损。雅典在失去帝国之后日益成为地中海地区的教育中心,而它的这种地位一直延续到了其政治独立消失之后,并且实际上更是延续到了公元开始后的年代。雅典所具有的那些讲授哲学、讲授科学以及讲授修辞学的学府乃是欧洲最早的大学府,

  • 标签: 《理想国》 柏拉图 地中海地区 教育中心 政治独立 雅典
  • 简介:税法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公法,伴随着"公法私法化"的趋势,正逐渐朝着私法化的方向迈进。在当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对税法进行私法化,即在税法中移用借鉴成熟的民商法制度,十分有助于税法规制、调节功能的增强及税法与私法价值冲突的协调。〔1〕正基于此,我国在税

  • 标签: 税收债务 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规制 税收债权 债法
  • 简介:<正>在刑法理论上,传统观念认为.某些犯罪中存在“双重罪过”,即一个具体犯罪有故意和过失两种不同罪过并存。这主要表现在类犯罪上:一是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有故意,对加重结果是过失;二是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的犯罪。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一般是故意的,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过失;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行为人是故意实施防卫打击或者损害某种利益,过当结果的发生则是行为人主观上“轻信”或“疏忽”所致,属于过失。我们认为,“双重罪过”之说值得商榷。

  • 标签: 行为人 双重罪过 结果加重犯 危害结果 加重结果 犯罪结果
  • 简介:<正>当古希腊的先哲们断言“法律就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并对“守法就是正义”确信不疑的时候,与他们差不多处在同一时代的中国古代圣人孔子却将大量智慧都耗在了如何将充满人情味的家族人伦道德与法融为一体的工作中,因为他深信“道之以政,齐之以

  • 标签: 法律思想 孔子 中国古代 圣人 民本思想 家族
  • 简介:本文梳理和分析了联合对死刑的政策,研究了控制死刑的途径,论述了死刑案件公开审判、死刑犯的权利、死刑的执行方式等重要问题。作者认为:根据联合国有关死刑问题的长期的政策,是否适用死刑应由各国根据本国的情况决定,不宜作强制要求。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可以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控制死刑的适用,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作者还提出了死刑案件处理的一些观点,如如何以程序控制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的可选择性。文章中的资料和观点对中国死刑案件的改革有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参考作用。

  • 标签: 联合国死刑政策 程序控制 权利保障
  • 简介:非内仲裁理论旨在摆脱任何特定国家(包括仲裁地图)国内程序法控制或支配,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中引人注目的新动向。本文在阐述非内仲裁理论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和各国学者对之予以的支持与反对两方面论争的基础上,就非内仲裁理论的基本属性、合理内核进行了相应探讨。

  • 标签: 非内国仲裁理论 国际商事仲裁 基本属性 立法 仲裁地
  • 简介:<正>本期发表了本刊记者对中共江西省委书记万绍芬同志带头学法执法的专访,值得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一读,更值得大家想一想、议一议,看看从万绍芬同志身上,能够和应当学到哪些宝贵的思想和精神。不久前,中央召开的全国法制宣传会议,作出了《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的五年规划》。《规划》中把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团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作为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对象,这是很有针对性的,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高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什么把领导干部列为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呢?这是由于干部所处的地位和所肩负的历

  • 标签: 现实意义 领导干部 思想 主观意志 法律知识 马克思
  • 简介:<正>什么是法、它的本质何在?这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反映着不同阶级、不同时期人们对法的认识深度,而且往往也规定着整个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价值取向和着重点,加以法本来就是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所以这个问题从来就是法学争论的焦点,这一点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研究也不例外。前苏联法学界经过长期的争论,逐渐形成了维辛斯基关于法的定义。苏共二十大以后,维氏定义受到严厉批判。维氏定义对我国法学

  • 标签: 社会关系 定义 法学研究 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
  • 简介: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以“公民私人财产”为犯罪对象或者以其作为犯罪后果的犯罪,因而,刑法第92条对“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是没有必要的。尽管刑法中有以“公共财产”的损害为犯罪后果条件的犯罪,但是它们也无须解释。刑法对财产采取“公、私”两分法存在对财产所有权形式概括不全面的缺陷。建议总体上废除刑法对公、私财产的界定,只根据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实际对“公共财物”进行界定,并相应地对刑法相关犯罪的对象作出修改。

  • 标签: 刑法 公民私人财产 公共财产 私人财产 中国 犯罪对象
  • 简介:<正>美国总统一职,不仅对全美国意味着是主宰权力的宝座,而且对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军事也是一个极有影响的位置,就其权限、地位而言,它如同“帝王”一般。这一职位,从华盛顿的就职,到布什的白宫宣誓,已历时二百年,尽管人们对美国已卸任的四十位总统褒贬不一,各任总统的能力、威望、贡献也不尽相同,但有一个事实是不容否认的,即正是这些总统领导美国人民将美国从一个殖民地国家发展成为一个经济、军事的世界第一强

  • 标签: 美国总统 任期制 华盛顿 殖民地 军事 国家发展
  • 简介: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创立了"纯粹法学",他反对在法学研究中掺入任何价值标准和意识形态的因素,一贯倡导法学研究的纯粹性.在一书中,凯尔森认为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中存在对矛盾,因而得出布尔什维主义在实践上是极权主义的结论.但是事实上,凯尔森所谓的对矛盾都是他主观臆造的产物.因此,凯尔森以主观判断得出的结论代替客观事实进行政治学研究,恰恰违背了他自己所提倡的方法论准则.

  • 标签: 虚构矛盾 事实矛盾 凯尔森 法律思想 《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 纯粹法学
  • 简介: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颁行以来,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赠与方任意行使撤销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受赠方权利无法实现,背离了当初选择协议离婚的初衷。虽然《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涉及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于该法,且这种认知在我国被普遍接受。但是法律都是相通的,不同的部门法之间有个性也会有共性,既不能抹杀个性,也不能对共性视而不见。为了保障离婚协议约定内容的具体实现,文章首先厘清了《合同法》与《婚姻法》的关系,进而论证在离婚协议中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是可行且必要的,从而得出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之结论。

  • 标签: 离婚协议 违约责任 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