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雇中的“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实质上是与培训调岗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用人单位简单培训、任意调岗等行为极易落空解雇保护之立法目的。尽管其背景是培训制度和调岗制度本身均有待完善,而从该条之实践来看,更直接的问题是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做简单而狭义的文义的解释,将培训调岗解释为事实行为,用人单位的培训调岗义务转化为培训与调岗之间的选择、具体内容的决定,以及劳动者相应的参与义务。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应当明确培训调岗独立的制度价值、明确劳动者在培训和调岗上的全选权利、明确用人单位培训不能胜任劳动者的义务、明确用人单位尽可能为不能胜任劳动者提供调岗机会的义务。
简介:犯罪学是专门研究犯罪事实(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人)的综合学科。基于事实反映的基本特征,实证研究是这个学科最基本的研究方法。但是,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又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一个是主流的犯罪学理论都倾向于把自己的学说看作完整的犯罪理论体系(如盲人摸象)。另一个是当代中国的犯罪实证研究,不仅描述犯罪现象、解释犯罪原因、深入探讨犯罪人的实证作品屈指可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是严重不足。从一体化的观念出发,犯罪学亟需以整体思维协调相关学科、方法、结构、体系的关系,加强实证研究的同时,也要避免一以贯之的绝对主张(如管中窥豹),寻求犯罪治理和学科地位的整体突破。
简介:当下中国,国税总局实质上垄断了税务行政领域税法规范的解释权。这一现象既不符合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也难以摆脱社会各界对国税总局“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体制质疑。然而,通过对税收法定原则和功能适当原则分析可知,国税总局解释权不仅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且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纵然如此,对国税总局解释权的行使仍应保持足够的警惕,限制其滥权为恶的可能,促使其保持解释的合法性限度。要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将纳税人主义厘定为国税总局解释税法的基础立场。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可以解释性文件制定为主线,通过正当程序的设定,敦促国税总局解释权的正当行使;另一方面可以解释性文件监督为内核,通过立体化监督体系的创设,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合法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