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股权被无权转让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困扰着司法实务工作者的难题。股权是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享有的权益,在性质上是他物权,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股权理应采用公示要件主义的效力模式。而相对于工商登记来说,以股东名册作为股权变动的公示文件,更加符合股权的逻辑要求。通过考察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可知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是法律对于物权人违反物权公示制度下物权人义务的一种"惩罚",即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以善意取得制度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但其适用也被严格限定在物权人违反物权公示体系下之义务等情形。对于股权而言,仅当股东的过失是导致股权被无权处分的近因时,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限定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对其于无权处分中的具体运用提出的必然要求。
简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已成为最重要的担保工具之一。本文深入比较了中德两国股权质权的标的、设立、法律后果和变现,认为我国担保法的股权质押制度并没有在促进交易方面发挥特别作用。质权合同生效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为前提,混淆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界限。立法者没有明确调整股东的红利请求权和认购新股权,使质权的效力范围不无疑问。法律也没有规定股权质权善意取得问题,导致交易的安全性也存在漏洞。另外,我国法律主要强调对质权人的保护,对出质人正当、合法的利益没有给予充分重视。作者主张借鉴德国法中的相关制度完善我国的股权质押制度,使该制度的内在逻辑性更严密,也更能满足实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