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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特定的作为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也是认定不作为犯罪成立与否的核心问题之一,文章旨在探讨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建议通过立法将其明确加以规范,以真正贯彻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

  • 标签: 犯罪行为 作为 不作为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不作为犯是刑法学中的“绝望之章”。在与此相关的诸多争议中,有两个最为困扰的问题:其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其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与保证人地位。对于第二个问题,理论上的研讨已蔚为大观。探究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保证人地位的实质根据,更成为我国学者的研究重心。然而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着墨甚少。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标准何在,学者的研究往往观点罗列多,深入挖掘少。

  • 标签: 不真正不作为犯 刑法理论 区分标准 保证人 刑法学 等价性
  • 简介: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一直以来好像都占据着行政法学界“舆论的头条”,其重要性正如应松年教授在《行政行为法》中所说,“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最重要、最复杂、最富实践意义、最有中国特色,又是研究最为薄弱的一环。”但是,对于行政不作为作为程度的研究少之又少,多数学者都避而不谈。所以,研究行政不作为作为的程度,对于更好地界定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的概念具有促进作用,有利于查实行政实践中看似作为实质并未突破不作为范畴的违法犯罪,也有利于正确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实践。

  • 标签: 行政不作为 作为因素 研究意义
  • 简介:<正>一、引言刑法在讨论不作为犯时,不作为的问题是放在行为论或者构成要件论中加以讨论的。这种讨论的主要内容是不作为的行为性或者不作为的因果关系问题,特别是,作为刑法争议的核心内容的不真正不作为犯,最受关注的问题是作为义务的内容及其根据。关于这些问题,笔者在此讨论没有什么意义,且笔者应该也没有讨论这些问题的资格,不如把这些问题留给不作为犯领域的其他专家们继续展开深入的研究吧。

  • 标签: 不真正不作为犯 行为论 期待可能性 因果关系 好撒玛利亚人法 法益
  • 简介:当前,行政执法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比较突出,探讨和研究如何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对于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行政执法 社会主义民主 行政诉讼法 行政行为 法制建设 受案范围
  • 简介:科斯提出交易费用解释了制度之存在,但其未将之操作化,令庇古式外部性理论借之还魂了。张五常将租值消散、交易费用与制度费用等同视之,避免了此一缺憾。在此理解下,法律是合约安排,而非吓阻诱因。法律作为合约安排,才能合理解释物权效力与过失责任之现实存在。更重要的是,法律作为合约,必然要求了法律的规范体系性,而法律作为诱因,则令法律工具化,失去其规范之本质。法律内在价值,例如自由或正义,也只有在此才有意义。

  • 标签: 科斯定理 交易费用 经济解释 张五常
  • 简介:自从贝卡里亚对死刑的正当性提出质疑以来,死刑即成为近现代刑事政策和刑法理论中最具争论性的问题。针对死刑废止论者的各种论证理由,死刑保留论者也总是能够提出同样多的理由加以反驳,但是在人道主义凯歌被纵情高奏,人性尊严成为人类社会普适价值追求的现代社会,死刑保留论者虽然并不缺少说辞,然而面对死刑废止论的道德优势,死刑保留论似乎难脱强词夺理之嫌。这意味着,要试图证明中国保留死刑的正当性将会比较困难,且需要承担相当大的道德风险。笔者认为,中国选择保留死刑在目前看来有着无可指摘的理由。

  • 标签: “中国问题” 死刑废止 死刑保留 贝卡里亚 刑法理论 刑事政策
  • 简介:作为犯以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而作为义务的地位及其与故意的关系则直接关系到不作为犯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内容及其法律评价。而行为人对作为义务发生认识错误时,如何正确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仅关乎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成立问题,同时也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

  • 标签: 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 认识错误
  • 简介:行政作为请求权存在的条件有三:一是行政机关有作为的职责义务;二是请求权人有个人的权益;三是行政机关的作为职责义务涉及到相对人的权益。行政作为请求权的传统理论,即反射利益论、裁量权收缩论、内部规范外化论和法律规范细化论等存在问题与不足。行政作为请求权的理论基础是:政治上的人民主权原则须体现在法律权利上;法律关系理论决定了人是权利的主体;有效监督和权利保护需要行政作为请求权。

  • 标签: 行政 作为 请求权
  • 简介:党的十九大报告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纳入到新时代“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宏观战略层面。作为人大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十九大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以改革气魄和创新精神.全面提升人大工作和建设水平。

  • 标签: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工作 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
  • 简介:主体,在文化学里是一个关键词,甚至是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关于文化研究的一切问题大都是围绕主体展开的,没有主体,任何具体的技术性的设计、甚至包括文化的功能,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关于主体的问题,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普通民众或者普通公民不具备社会的主体资格,几乎没有任何的争议。在监狱文化里,在这样的背景下,就更是具有其特殊的韵味。

  • 标签: 文化主体 囚犯 文化研究 传统文化 主体资格 普通公民
  • 简介:法治是当代中国社会的共识。要实行法治,就应认真对待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法治的基本要素。沿循法治原则变迁的历史轨迹可以看到,虽然法治原则具有普遍的面向,但受制于现实社会语境的差异而具有相对的特殊性。要深入理解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就应从当代中国的基本制度出发,在明确法治原则的基本特征基础上,阐明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揭示其应有的基本功能与价值。

  • 标签: 法治 法治原则 人的尊重
  • 简介: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1年12月由法院判决离。离婚时,刘某出示向其哥们李某借贷10000元用于购房的借据一张.王某认可,法院遂依法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处理。2002年3月,王某无意中从一本书里找到李某在刘、王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收到刘某还款10000元”的收条一张,始得知该笔债务原系刘某伪造。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标签: 法院判决 借据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财产 受理 起诉
  • 简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尤其是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是学界争论焦点。首先,作为成立要件,如果存在作为可能性与结果避免可能性,就不必再重复探讨“构成要件上的等价性”。其次,要认定作为义务,必须存在结果的避免实质性地取决于行为人这一状况,即存在对结果原因的支配;而且,另外还有必要考虑那些应该将制约行为人的自由、赋予其一定的作为义务予以正当化的因素,例如,先行行为等危险创造行为、同居在一起的亲子关系、行为人的地位或者职责等。

  • 标签: 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先行行为 作为义务 结果避免可能性
  • 简介:行为在犯罪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行为则无犯罪。而行为又具体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相对于作为而言,不作为具有其自身的特性,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学者们经久不衰的热论话题。本文从不作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罪的条件及其因果关系等方面的探索,剖析不作为犯罪。

  • 标签: 行为 不作为 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罪
  • 简介:为清楚阐释语词或数理逻辑符号通过其使用规则建立的意义,维特根斯坦曾经选择如下的对比:谁要声称其是自我意义的单独承载者,他就与国际象棋选手一样:后者在创设国际象棋角色时,建立起了其面目可憎的涂彩女王,她看来既恐怖又使人厌恶,以至于要将对手的任何角色从场上驱离。1985年,Jakobs教授在刑法理论中提出了敌人刑法的概念。对此,他的对手稍后提出了同样的论断:他太可怕了,在他的结论里,他想要驱走自启蒙时代以来所有法治国家的成就。接下来的论述将完全从维特根斯

  • 标签: 性观念敌人 敌人刑法 调节性观念
  • 简介:我国现行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诉讼前委托司法鉴定,形成了通过诉前鉴定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ADR模式。诉前鉴定从替代性、选择性和准司法性方面具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性质和特征。司法实践中诉前鉴定通过服务和解、促成人民调解和法官诉前调解的方式实现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有助于公正地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节约了诉讼资源。现实中诉前鉴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弊端,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规制以实现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和价值。

  • 标签: 诉前鉴定 ADR 自行鉴定 诉前调解
  • 简介:<正>一、不等价于作为犯的不作为犯不作为犯罪确实是个令人头痛的问题。自近代刑法扬言与道德分道扬镳以来,处罚不作为犯在某种程度上展现了二者重归于好的契机。甚至可以说,刑法不曾背离"义务的道德",在不作为犯的处理上又把标尺向"愿望的道德"推进了一步。"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

  • 标签: 不作为犯 近代刑法 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 违法性 行为规范
  • 简介:过失是私法赔偿之核心,但其往往不为人正确理解,以至于法律体系混乱。传统的过失罪责化,无法解释为何能力较差的行为人仍须适用强人所难的高损害赔偿责任标准。所谓"过失客观化",只是回避了问题,因为其未说明为何客观化及其如何可得出此客观标准。有经济分析论者,直接将能力效益化,计算出客观的过失标准,得出如"过失罪责化"的结果。事实上,基于损害之相互性质,损害若要移转(填补),其必须是行为人应该而且能够预见的,否则法律即是徒生滋扰;在行为人应预见且能预见的讯息条件下,可得出一个行为标准,行为人若逾越之,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损害对于行为人是否可预见,取决于其行为的危险性——愈是危险行为,愈是可预见。简言之,过失责任即是危险责任。一旦明乎此,私法的损害赔偿责任体系即清楚了:严格责任不再与过失责任决然可分;故意与过失也不再是心理之区分,而在于损害预见可能性的高低;契约法的归责事由不再与侵权法的过失有矛盾;公示制度效能为何决定了物权效力的范围;过失不可能分离于不法而在后认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填补性的而非惩罚性的。

  • 标签: 故意 过失 危险责任 损害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