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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  都说东北人性格豪迈,血气方刚,但最近发生在沈阳苏家屯区枫杨路上一建行内的事情实在有点让人目瞪口呆.家住沈阳的计程去建设银行取钱.在离开银行的时候与前来押钞的人员发生口角冲突,押钞员警告他不许再走一步,否则就将开枪.……

  • 标签: 上帝顾客 当成上帝 顾客当成
  • 简介:现代社会的一大难题,就是区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更直白地说,就是确定什么事交给政府,什么事交给市场.历史和现实均告诉我们,有些事交由政府垄断可能更好,有些事则最好任由市场竞争.这背后的逻辑,其实取决于两个维度:一是如何激发“做好”的动力,二是如何约束“乱做”的冲动.政府通常缺乏竞争者,公务员薪酬也基本是旱涝保收,所以“乱做”的冲动不大,但是“做好”的动力往往也不足.相比之下,

  • 标签: 政府购买 服务 市场竞争 现代社会 政府垄断 两个维度
  • 简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采购目录,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法律服务组织购买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对于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价值分析(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建设法治政府,

  • 标签: 法律服务 政府购买 法治政府建设 社会治理能力 服务均等化 一体化建设
  • 简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对所提交遗嘱等材料不再要求强制公证。2016年6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根据《细则》,设置了非强制公证下继承登记的申请材料要求。2016年7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废除了继承登记强制公证。

  • 标签: 强制公证 继承 服务化 不动产登记 风险 《细则》
  • 简介:在法律上是否应当赋予间接购买人反垄断诉权,这一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从理论上看,赋予间接购买人反垄断诉权符合法律的矫正正义和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目的,契合反垄断法的威慑和补偿功能及'诉之利益'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从实践上看,赋予间接购买人反垄断诉权也契合我国间接购买人反垄断诉权规定模糊、反垄断私人诉讼发展不足、间接购买人诉讼缺失的实践需求。间接购买人反垄断诉权需要制度保障,应当明确过高索价的'转嫁'问题,完善代表人诉讼及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明确间接购买人损害赔偿的计算及分配方法。

  • 标签: 反垄断私人诉讼 间接购买人 诉权 转嫁 抗辩
  • 简介:“不限购”“拎包入住”“临近地铁”“买到就等于赚到”,北京有的郊区小产权房的广告让潜在购房者不由心动,难抑购买的冲动。

  • 标签: 小产权房 法律风险 购房者 入住 广告
  • 简介:本文系统地考察我国现行私法中的优先购买权。在考察它的含义、分类、性质和特征之后,通过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的方法,本文详细讨论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素,包括出卖人之出卖标的物、出卖人之通知义务、同等条件和行使期限。之后,本文讨论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效果和权利人的救济。本文的最后试图解决几种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并平衡优先购买权制度与民法上的其他制度。

  • 标签: 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素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效果 优先购买权间的冲突
  • 简介: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特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在我国,房屋优先购买权主要分为四种: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典人的优先购买权和目前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优先购买权。就房屋优先购买权这一内容,笔者作以下几方面的分析探讨。

  • 标签: 房屋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 按份共有人 共同共有 承租人 承典人
  • 简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是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通过外包引入和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促进了公共法律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化,推进了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的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在缺乏制度引导下出现了公共法律服务产品范畴不一、购买主体单一化等问题。因此,需要科学界定出政府可以购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范畴,让更多的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竞争性购买,完善政府购买、监管和评价等制度体系。

  • 标签: 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政府购买服务
  • 简介:一块黄金宝地,两间门市房屋,三方为之争讼,法院判明真相。请看——

  • 标签: 房屋优先购买权 法院
  • 简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一种具有形成权性质的物权取得权。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取得优先购买权,基于物权的支配力,先买权人可以排斥他人而优先购买标的物,在出租人擅自向他人出卖房屋并过户登记时,若租赁合同已经登记使得优先购买权取得公示公信的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其物权变动行为无效,从而实现自己的先买权。第三人只得依据其与出卖人订立的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若租赁合同未登记,则第三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先买权人可以选择向出租人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

  • 标签: 优先购买权 善意取得 司法救济
  • 简介:当代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三个阵营:(1)所得共同制和一般共同制;(2)所得迟延共同制和一般迟延共同制;(3)所得调整制和一般调整制。依据所得共同制、所得迟延共同制、所得调整制,诉讼离婚时法院必须将夫妻财产划分为共同财产或“婚姻财产”和个人财产或“非婚姻财产”。夫妻联合购买住房即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并取得所有权、婚后以共同财产或婚姻财产清偿银行贷款的住房。各国成文法或判例法在离婚时对此确立的划分方法存在三种:(1)它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夫妻双方可以取得补偿请求权;(2)它被认定为部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部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婚姻财产;(3)它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姻财产。若以公平这一法律价值评价,第二种认定方法是最公平的。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属于第二类立法。

  • 标签: 联合购买住房 离婚 个人财产 混合财产 婚姻财产
  • 简介:【裁判要旨】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在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也应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而并非牺牲出租人的权利来满足承租人的要求。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卖租赁房屋,而离开该特殊身份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此时的承租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要求,承租人一般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签: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身份关系 租赁房屋 出租人 合法权益 人的权利
  • 简介:<正>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如果从罗马法算起,现在已有较长时间的历史;国外立法对此有规定,我国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可以说,该制度历久而弥坚、愈千年而不衰。其强大的生命力似乎表明了该制度的合理性;但由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欠科学性,不仅在理论上引起混乱,在司法实践中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许多学者提出一些建议,试图使该制度更加完善。笔者不揣浅陋,也参与这一问题的讨论,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求教于学界。

  • 标签: 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 租赁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 善意第三人 租赁合同
  • 简介:法官:1个月前的一天,我在逛一个服装店时,看中了一款新上市的衣服,当即便走进了试衣间。将衣服穿好后,我走出试衣间,在试衣镜前欣赏了好几分钟,感觉良好。当我重新走进试衣间时,突然发现放在里面的原来的衣服不见了,衣服兜里有一个装有500余元现金的皮夹。我马上向店老板反映,店老板答应让我穿着试穿的衣服回家,服装款以后再付,但表示衣服被盗,责任在我,不肯赔偿损失。难道顾客在试衣间丢失自己的衣服,商铺也没有责任吗?我能要求商铺赔偿损失吗?

  • 标签: 试衣间 衣服 责任 商铺 顾客 赔偿损失
  • 简介:编辑同志:我准备在N市购买一套商品房,已经转看了好多楼盘,仍然难下决心,除了对房子的优劣条件的考虑外,主要是看不懂全是术语的购房合同,害怕出问题。我是你们杂志的老读者了,单位订有《公诉人》,我觉得你们的法律答疑这个栏目蛮好的,所以想就购房的事情咨询下你们,从法律的角度看,怎么才能够规避购房所带来的风险?

  • 标签: 规避风险 商品房 购房合同 公诉人 法律 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