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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介绍中国造纸术中大量使用的14种禾草类纤维和初皮类纤维纸张的表观特征和纤维识别方法,并对这14种纤维在造纸术中的最早出现年代和历史发展提供了部分史实论述。在各类纤维的史实论述中还包含了部分造纸纤维的工艺改良过程及纤维配方的组成变化情况。目的是为书画鉴定和文件检验中的“纸龄”判断提供基础数据。提供的禾草类纤维和初皮类纤维的史实特征如果与纸张的造纸工艺特征及纸张中各种化学品的品类特征相互佐证,将为“纸龄”鉴定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 标签: 纸龄 禾草类纤维 韧皮类纤维
  • 简介:软件保护的必要毋庸置疑,软件的文字要素即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可版权没有什么争议,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对软件文字要素赋予版权保护值得研究。这些文字要素是软件除了代码本身以外的其他层面,例如结构、顺序和组织或者观感。文字要素是软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软件结构在满足原创要件的时候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用户界面是用户与计算机交流互动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尽管用户界面具有功能,但其可版权要素确实需要保护。

  • 标签: 软件 非文字性要素 结构 用户界面
  •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强制措施.羁押强制措施。羁押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羁押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羁押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羁押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尽管程序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面对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被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加以使用。法律尽管规定了一些羁押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较少使用,或者作为变相羁押的措施加以使用(如监视居住).或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使用(羁押期限届满)。从现实原因看,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了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与口供中心主义呈现出相互支撑的态势。刑诉法修改后,尽管在法律规定上,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

  • 标签: 刑事强制措施 审前羁押 《刑事诉讼法》 侦查人员素质 司法实践 适用
  • 简介: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一条款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打击贪利性犯罪,使犯罪分子不致因其犯罪行为而得到财物上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

  • 标签: 应处置 性违法 所得应
  • 简介:长期以来,人们就要求有一种自卫武器,它既具有手枪的所有优点,同时又不是致命的,不会造成损伤。SA45型自卫手枪就是这样一种武器。早先为了保护被劫持情况下的空中乘员而设计的这种杀伤武器,现在已在许多保安部队中广泛使用,包括工

  • 标签: SA45 杀伤弹 烟火剂 警卫人员 命中目标 最大射程
  • 简介:在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程序规范的地位不断提升,现代经济法具有强烈的程序依赖。经济法程序规范主要由调制程序与对策程序、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等一系列'二元结构'组成。各种'二元结构'内部的均衡异常明显,各类程序在经济法上的地位、功能有别。通过对经济法程序的结构分析,可以对各类程序作出适当定位,实现程序之间的有机组合,发挥程序的整体效能。

  • 标签: 经济法程序 二元结构 非均衡性 结构分析
  • 简介:<正>一、犯罪化简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所谓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是指一方面对不需要矫治或者有矫治可能的轻微犯罪者和有改善可能的犯

  • 标签: 非犯罪化 刑事政策 法益 两极化 赌博罪 犯罪预备行为
  • 简介:我国刑法存在大量"共犯正犯"的帮助型犯罪立法,对于这种独立立法模式的正当根基,学界存在激烈论争,形成肯定说与否定说相对立的格局。肯定"共犯正犯"立法模式并不会破坏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以及刑法规范的统一,罪刑均衡原则并非该立法模式正当的讨论素材。从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理论出发,"共犯正犯"坚持了限制正犯的概念,消解了共犯处罚依据的难题,也是共犯从属性的反向证明。通过这种扩大类型的方法,既实现了刑罚的扩张,也符合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

  • 标签: 共犯正犯化 帮助型犯罪 立法模式 正当性
  • 简介: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合法原则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而哈特通常被认为对此提出了"工具的反对意见",即这些原则并不具有道德价值,因为它们实际上是从如何更好地遵守法律以指导行为的反思中派生出来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讲,这种传统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哈特从未将其关于合法原则之工具论证理解为对其内在道德价值的否弃。

  • 标签: 合法性原则 道德价值 工具性
  • 简介:学界关于行政信访制度的激辩重心已经从存废之争转为优化之争。中国行政信访制度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社会土壤,行政信访制度的法制进程不应脱离社会的实际而随意跨跃式前进。应当针对行政信访制度的独特纠纷解决机能,作司法司法并行的双轨制设计。

  • 标签: 行政信访 司法化 非司法化
  • 简介:当前,我国犯罪一直呈上升态势,导致刑事司法工作压力巨大,研究犯罪的实现路径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广义上理解,犯罪包括立法上的犯罪和司法上的犯罪。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现实和刑法立法模式决定了司法上的犯罪是我国当前犯罪的主要路径。司法上的犯罪可从三个层面展开,它包括侦查阶段的犯罪、起诉阶段的犯罪和审判阶段的犯罪,每个阶段的犯罪其具体实现方式存在差异。

  • 标签: 非犯罪化 司法路径 侦查 起诉 审判
  • 简介:本文从科学哲学对理论的理解出发,阐明了法律的非理性论,论证了法律作为知识的自主,着重揭示了现有法律理论生产的非法律,最后基于这种法律本体所设定的应然教育模式对偏离这一教育模式的体制进行了分析和批评。

  • 标签: 非理论性 法律的自主 法律理论生产 法律教育 批判
  • 简介:本文是简资修教授作为匿名评审专家,在评审张永健《再访物权法定与自由之争议》一文(本期所刊)时撰写的评审意见。作为评审专家,简资修认为该文结构完整,引注充分且为相当主流之见,因而极力推荐刊登。同时他也建议同时刊登他的评审意见,以利于学术争鸣。本刊尊重简资修教授的意见,在此将其意见作为相对独立的文章刊登。

  • 标签: 物权法定 内部化 评审专家 评审意见 学术争鸣 相对独立
  • 简介:<正>陷害教唆理论源自大陆法系的德国,在全球背景的今天,当年创立该学说所应对的问题同样在中国出现,但是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讨论却多从英美法出发,试图以诱捕侦查的角度从程序上予以解决,而在实体法上对陷害教唆理论着墨不多。诱捕侦查理论和陷害教唆理论解决的都是被教唆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使被教唆者脱于不正。换而言之,被教唆者"不正"是因为不当诱惑或不当陷害,因为诱惑、陷害不当,所以被教唆者转而为"正",即真正不正之人是实施不当诱惑、陷害之人,令人奇怪的是,该真

  • 标签: 可罚性 刑事责任问题 既遂 追诉机关 教唆行为 未遂教唆
  • 简介:当前象征刑法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使得其成为批判刑事立法的"万能"工具。某罪名立法是否象征刑法,一方面应审慎考察其效力,而不能仅从不完整的适用率统计或能否根治犯罪、处置犯罪等方面得出结论;另一方面,刑事立法彰显国家的价值观本是立法活动的应有之义,为了安抚民众的不安感等"潜在的目的"设定,也并非一律失当。在当前社会背景下,象征刑法没有必要也无法全面恪守扎根于古典社会形态的刑法谦抑原则。象征刑法依其与法益的关联程度,可分为绝对与相对的象征刑法,对前者应持否定态度,而后者原则上具有正当,但也应采取限制措施,尽量消除其负面影响。

  • 标签: 象征性刑法 “污名化”现象 谦抑性 限制措施
  • 简介:帕卡模式理论具有极为鲜明的惩罚特征,这一特点在此后的新模式理论中得以继承,成为既有模式理论形态各异表象下的一条共同的精神主轴,而惩罚模式理论则具有一些致命的缺陷。以惩罚为精神主轴的模式理论一方面,无法为新的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新的理论解释,另一方面,也制约了新的诉讼制度和理念的产生。正是由于惩罚模式具有的这些理论缺陷使得一种惩罚模式理论的建立具有了必要

  • 标签: 非惩罚模式 帕卡理论 犯罪控制 正当程序
  • 简介:在制度突破和机制创新中,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持续快速地发展,但经济犯罪也如影随形,滋生蔓延其间。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消极衍生物,经济犯罪在刑事法视野中具有特定的内涵,它在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发展阶段中呈疯狂蔓延的态势。社会主义的中国在不断调整经济制度.行政体制以及相关制度的综合作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制度缺失和制度冲突,这为经济犯罪留下了特定的滋生和蔓延空间。经济犯罪蔓延的制度空间是一个综合因素作用的特殊场域,主要包括:不完善的经济制度.企业管理制度、行政监管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子域。

  • 标签: 动因机制 制度空间 社会转型
  • 简介:对网络越轨行为进行控制的选择之一是将其犯罪,犯罪基准的确定决定了犯罪的正当与否。对网络越轨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和目前既有的刑法措施与非刑法措施的有效的考察制约着网络越轨行为犯罪的正当与否;理论和现实之中蕴含了将网络越轨行为犯罪的正当,同时也隐含了巨大的悖论:网络越轨行为犯罪范围过宽与刑法谦抑精神的背反;打击网络犯罪与维护网络自由和安全的矛盾;政府在网络社会中的两难处境。

  • 标签: 网络社会 网络越轨行为 犯罪化的基准 犯罪化的正当性
  • 简介: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只是立法者给自己的"宣言",不具有司法适用的价值。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分则条文时,已经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外。无论是将"但书"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还是将"但书"转化为可罚的违法、可罚的责任理论融入犯罪构成模式之内,发挥出罪机制都难以作到理论自洽。"情节"要素的判断内容只有被具体化为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才有意义。"但书"司法破坏了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的定型作用,动摇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增加了司法上的恣意,放任了司法人员"粗犷"的办案思维,不利于"精细化"刑法思维方式的养成。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文书上直接引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的做法应当及时纠正并终结。

  • 标签: 立法 但书 司法化 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