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期刊登一组有关日本在知识产权方面重大战略安排的资料。日本政府自2002年3月设立"知识产权战略会议"以来,同年7月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11月颁布了《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3月日本设立了"知识财产战略本部",首相小泉纯一郎亲自挂帅"知识财产战略本部长",真可谓是"领导重视"。小泉内阁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将原来的"技术立国"改为"知识产权立国",它发出了一种信号:发达国家逐渐从输出技术过渡到输出权利。日本提出"知识产权立国",并不是要否定或淡漠科技的巨大作用。但这种口号的转变,的确让人感受到了一种质的飞跃。缺乏知识产权立国的意识,中国就只是一个大的加工厂,生产带着别人的商标和专利的产品,给别人付巨额的使用费。中国的官方和企业都应当积极行动起来,认真研究世界经济一体化、科技一体化和信息时代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战略,最大限度地利用好知识产权制度,只有这样,科技的进步才能更好地转化为实际的财富。
简介: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奉行“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然而,从德国的商法典、股份法到日本商法典,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都没有一个条文明确表述为“资本三原则”。显然,“资本三原则”是德国学者对公司法相关规则的抽象概括,并为人们沿用下来的。该原则自提出以来,公司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它不可能完全在原有意义上保持下来。但其中将资本和财产统一把握的“资本维持原则”,却在制度不断革新的背景下基本维持了原意,即强调公司至少须经常维持相当于资本额之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如此,公司债权人就可以在与公司交易中得到最低限度的担保,从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本文试围绕“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