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们所要移植的对抗制已经不是英美国家所独有的审判模式,而是一种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或借鉴的有效方式。这为我们在中国移植对抗制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和更多的技术参考方案,只要对之进行符合国情的改造,扬其长处,补其短处,完全可以在中国移植成功。中国修订刑事诉讼法、改革庭审方式的立法与实践,无论其成功或失败之处,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借鉴和吸收对抗制的合理成份,改良中国的审判方式实际上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诸如“先走后审”、“判者不审”。‘”审者不判”、‘“上批下判”。‘’控审不分”、’‘辩护职能低弱”等一系列弊端,使庭审完全流于形式,被告人和律师不满意,法官和检察官同样也不满意,因而革除流弊,进行
简介:本文主要是探讨人权法移植的方法。首先本文给予了人权法一个广义的定义,并且突出地分析了人权法与其他部门法移植的差别。它一方面既不同于普通的非政治性的技术法律规则,外域的人权法规范不能任意地被移植到本国法律体系之内;也不完全相同于涉及权力分配宪法以及公法规则,无法容易地移植到别国的法律体系之中。随着国际人权标准的普及、国家民主化的推进以及全球司法对话的开展,立法者和司法者在本国人权法律活动过程中会有意识采取比较的方法,结合自身的法律体系和政治文化来决定是否移植外来的人权法规则以及确定具体的移植方式。基于此,笔者基于人权法律移植的成功标准应该包括以下两点:(1)移植的法律不与当地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相冲突,从而导致民众普遍的规避法律;(2)移植的法律可以被司法者普遍地遵守。并在此判断标准基础之上,分别从人权法的立法移植、法理移植和立法者与司法者对话角度具体结合成功与失败的案例总结了具体的人权法的移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