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明清时期父母溺毙子女,俨然成为风俗。究其原因主要是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抚养孩子,以及日后子女需要婚嫁费用。面对此种恶俗,不但朝廷有法律规制,也曾经颁行过榜文、事例,更有地方官颁布告示,以期在移风易俗的前提下化除此种恶俗。除此之外,养济院及育婴堂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配合了法规的实施,使社会救助得以发挥作用。虽然这些措施并未从根本消除溺毙子女的现象,但也显示出社会发展与制度的交互影响。
简介:
简介:<正>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必须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这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二是必须生父母再婚,这是产生继子女的直接条件。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的配偶与非婚生子女也是一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它的产生并不是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另一方再婚的结果,
简介:人工生殖的子女有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父母",使我们不得不对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进行重新探讨和界定.甚至考虑婚姻家庭法调整的重点是否应当从夫妻关系转移到父母子女关系上.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成为当务之急.
简介:在法国,父母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在考虑双方的收入情况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后确定;负担抚养费的期限不因子女成年而当然停止;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的要经过家事法官的认可,没有达成变更协议的可以向家事法官申请变更.子女在需要的时候可以提起支付生活补助费的诉讼;通过为抚养费设定担保、设置抚养费代收机构的方式来保证抚养费的执行.法国子女抚养费制度中对居所、非婚生子女的考虑以及强制执行方式值得我国借鉴.
简介:10年前,我与丈夫朱某因为感情破裂,双方通过协商解除了婚姻关系,年仅4岁的女儿雯雯随同我一起生活,朱某按协议一次性付清了孩子的抚养费。转眼间,孩子上初中了,各种开支增加了不少。当初朱某所付的抚养费也因为女儿的生活及上学所需全部用完了,而我又已下岗了,无能力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为此,我和女儿找到朱某,要求他增加子女抚养费。但朱某以他已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为由拒绝了我们的要求。请问,在一次性付清了抚养费后,子女还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简介:<正>近年来,子女抚育案件呈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育问题上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下面仅就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谈点个人粗浅的看法.
简介:'企业员工持股信托,乃同一企业内之员工为长期取得、管理自己所服务公司之股票,而通过信托方式,每月固定自其薪资所得中提拨一笔小额资金交付予受托人,受托人将同一企业内委托人所交纳之信托资金以集合运用与分别管理方式,并采‘滚人平均成本法’(即定期定额)投资于委托人所服务公司之股票,再依分别管理方式分别计算每一个受托(兼受益人)之信托财产权益,待委托人退休或离职时,始结算返还信托财产。'由此可见,职工持信托是以职工为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委托
简介:职工持股制度是一种融所有权制度、股权激励制度和企业治理制度为一体的制度创新。我国职工持股制度对产权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参与公司治理,稳定社会起到较大作用,但推行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应统一法律规范,建立统一完备的职工持股法律体系,允许鼓励地方企业积极探索。
简介:法官:2004年7月份,因家庭矛盾我与前妻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在起诉前我咨询过律师,按照当时的情况,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有可能不准予我离婚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我提出将财产大部分给女方,儿子张爽由女方抚养,我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700元,这样才达成了离婚协议。可按照我现有收入的条件,每月只有1200元工资,根本无法承担这么多抚养费。我现在已再婚,还有父母需要赡养,我可以要求减少子女抚养费吗?
简介:DNA鉴定技术能较为准确地确定人们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因此也就为父母子女身分的确认提供了最佳帮助。充分利用DNA鉴定技术,在我国将来的亲属立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存在父母子女身分关系之纷争须采纳DNA鉴定技术,并建构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否认以及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不仅有外国立法的经验可资借鉴,而且是切实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之需要。
简介:一个10岁的男孩.在父母离婚中。对下岗父亲极为同情,坚持要免除父亲的抚养之责。其母依他后独自担起了抚育的担子。两年后。母亲也被下岗.抚育能力随之削弱。母亲便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孩子的父亲承担抚育责任。法庭上.父亲出示孩子书写的意见,以孩子的免责意思表示推卸抚育责任.同时,还以孩子反对母亲起诉为由,请求驳回名为孩子实为其母的诉讼请求。
简介: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开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中,重点关注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这些孩子就读的学校设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站、法制宣传栏、法律服务邮箱。并为其及家长上法制课等。此外,还为家长编发“劳动者专栏”法制宣传小报,以列举案例、相关法律规定、检察官寄语的形式,告诉家长遇到劳动纠纷等问题时,应如何合法维权。这种将司法预防与学校预防、家庭预防紧密结合的方式。受到了师生、家长的好评。
简介:海峡两岸父母子女关系之法律比较陈佩群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是指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依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国亲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样,它也是台湾亲属法、大陆婚姻法的重要内容。海峡两岸法律受同一伦理道...
简介:日前,永川区院被全国总工会评为“全国职工书屋”,并收到全国总工会的赠书2000余册,价值47万余元。
明清溺毙子女现象分析
关于人工生育子女法律思考
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筹权利
谈谈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尊重职工意愿 保障职工权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
人工生殖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法国子女抚养费制度及启示
一次性付清子女抚养费后 子女还可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超生子女有权追索抚养费吗?
子女抚育案件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论职工持股信托
父母有权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职工持股制度的完善
我可以起诉要求减少子女抚养费吗
离婚后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怎么办
论DNA鉴定技术下父母子女身分的确认
未成年子女免除父(母)抚养义务效力探讨
柳铁院:为农民工子女架设“防护网”
海峡两岸父母子女关系之法律比较
永川区院荣获“全国职工书屋”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