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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尝试站在启蒙与现代性的立场上反思自然权利论的源起与影响,主要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把握自近代以来的法律实证主义对西方自然法传统和法律信仰的冲击,从而形成对自然权利问题的个人反思和对这一法学思潮的现代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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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科学的发展与自然观的革新息息相关。自然科学的本质是人脑向规律的逼近体系,其创建的基石之一是模型的建构。自然观探讨自然界的一般存在的性质及其变化规律,为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作本体论上的规定,具有模型先导和方法指导的作用。自然观的革新是自然科学革命的理论先导,自然科学的革命验证自然观,拓展人类的认识宽度和深度,这导致自然科学在更高的水平上面临新的危机,并意味着自然观再一次面临革新。自然观和自然科学以交互作用的方式一起发展并向规律逐步逼近。

  • 标签: 自然观 自然科学 交互
  • 简介:目前,法学教授们并非仅在法哲学领域而是经常性地论及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由于建国时期的先辈们普遍赞同自然权利的观念,故"自然权利"这一概念经常在关于宪法的讨论中具有显著的地位。塞缪尔·蔡斯(SamuelChase)法官在考尔德诉布尔(Calderv.Bull)案〔1〕中提出,"在我们自由的共和国政府中存在一些重要原则,

  • 标签: 自然权利 自然法 教授 法学 导读 建国时期
  • 简介:自然法的任何概念反思都必须首先厘清什么是'自然'(Nature)、什么是'法'(Law)。尽管在自然法的理论化过程中各种学说林林总总,但真正把自然法作为法之一种进行深入探究的首推托马斯·阿奎那。他在对法的讨论中极为连贯地融合了'自然'与'理性',把自然法定义为理性造物对永恒法的分有。永恒法是上帝智慧的彰显,是一切法律的根源,自然法则代表着人的实践理性对永恒法的主动参与。借助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的对比,阿奎那把自然法定位为实践理性对善的理解和趋避所形成的若干原则。自然倾向,尤其是人所特有的自然倾向为实践理性提供着质料性的内容,正是通过对人类生活的目的及其所涵摄的复杂而又具体的各种人性倾向的反思,自然法才能作为真正的法指引和评判人类实践活动。就此而论,阿奎那的自然法概念是建立在一种目的论式的人性观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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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中国与西方走的是两条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这部分应归因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否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的有无?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因为道家的“法自然”观包含着明显的法律二元论思维方式,并对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从而形成了独特的中国式的法律二元论。不过,道家的“法自然”思想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在根本上是大异其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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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这是两个看上去差不多的命题:天地是自然的基本形态,良心是人的特有属性。但如果说起来或者听上去,却往往是两种滋味:央视赵忠祥大叔说到人与自然时充满了祥和与温情,娓娓道来,绕梁三日;可要是谁把话说到了天地良心这份上,恐怕和指日为誓相去不远了,甚或有悲愤绝望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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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列奥·施特劳斯在其《自然权利与历史》中,通过其对经典的解读与批判呈现了自然权利走向现代性困境的历史过程,为我们清晰地勾画了不同思想间的逻辑线条。霍布斯将人的主观欲望代替了古典自然权利论的德性以论证自然权利的正当,从而使解构古典的普遍正义成为可能;卢梭则将文明的进化过程视为人道的历史过程,从而在相对的历史中追寻人道,使自然权利论走向了相对主义;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方法在社会科学中的运用将相对主义进一步推进,海德格尔将存在投入时间的视野,以时间性和历史性呈现暂时和断裂的意义,彻底将自然权利抛向了虚无主义的现代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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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物竟天择,适者生存是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之义。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体因适应不了激烈的市场竞争而被淘汰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促进商品融通,维护交易安全,结束不稳定的经济状态及经济关系,作为处理经济体消亡之后的“善后事宜”的破产制度

  • 标签: 自然人 破产免责制度 民事权利 破产主体 《破产法》
  • 简介:自然债务作为一个相对于民事债务的概念,其产生的基础是社会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社会道德义务不属于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这类义务完全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履行。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之后,是否可以反悔并要求返还其所给付的利益,则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必须回答当事人的给付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为了实现法律对社会道德生活进行必要调整的目的,自然之债不应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而应成为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如果能在明确自然之债性质的基础上,厘清自然之债的构成要件,就可使之获得规范意义,并使之成为一个可资案件裁判之用的概念工具。

  • 标签: 自然之债 给付义务 赠与 不法原因给付
  • 简介:破产程序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清偿债权人。在对自然人财产的破产程序上,该目标任务通过剩余债务免除进行补充和叠加。为使程序有序进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必须和破产程序一起进行。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的可扣押财产包括新取得的收入进行变价和分配。对于非从事独立经济活动者适用《破产清算法》第304条的消费者破产程序。消费者破产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庭外和解尝试、选用法庭债务清理方案程序以及简易破产程序。反之,独立经营的自然人适用一般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清算法》第4a条,可以对贫困的债务人适用费用缓交,使其也能进入破产程序和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剩余债务免除程序与破产程序一起开始,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持续6年,对现有财产进行变价后结束破产程序。此时对于剩余债务免除只是停留在中途,因为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在破产程序结束后还得持续实施6年。剩余债务免除程序时间固定为6年,因为债务人在此周期内必须将其可扣押薪资投入使用,以清偿债务人。剩余债务免除有可能失败,首要原因是,如果某个债权人主张拒绝事由。对此应保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不能损害任何债权人的利益且履行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另外,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的持续期间中,债务人还有特别的义务,如取得收入。如果剩余债务免除申请合法且没有被主张任何拒绝理由,则在6年后准予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因此债务人可以解除大多数至今没有履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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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1995年7月19日国家杜马通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本联邦法律的目的本联邦法律规定对俄罗斯联邦对自然垄断的联邦政策的法律基础,旨在达到消费者和自然垄断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保障消费者获得自然垄断主体所出售的商品和自然垄断主体的有效运作。第2条本联邦法律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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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自然状态学说的出现是自古希腊以来哲人们所构造的神义论理论体系隐含的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发端是质疑上帝存在之正当性的“伊壁鸠鲁悖论”。为了驳斥“伊壁鸠鲁悖论”并论证神圣秩序的合法性,自奥古斯丁起的神义论就致力消解“上帝之善”与“现世之恶”之间的紧张。其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上帝的绝对支配『生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由于难以回答现世之恶的正当来源问题,阿奎那开始承认人的自由意志对于恶行的责任,司各特则将恶行归咎于自由意志在行动上的自由选择,近代意义上的自由个人的观念初露端倪。中世纪后期的神学理论最重大的变革则出现在奥卡姆的理论创新中。奥卡姆的理论构成了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直接思想渊源。自然状态学说的理论伟力在于它是具有必然性逻辑的历史结论,自认具有合法性的现代法治绝不可能建筑于一个偶然的“假设”之上,一切革命性变革都只能是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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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后殖民主义研究在文化学界逐渐传播开来,但在法学界尚不多见,尤其是在中国法律思想界近乎空白。络德睦新著《法律东方主义》将东方主义引入法律研究中,认为法律是当代西方构筑主体性不可或缺的部分,法律东方主义是欧美比较法学者无法避免的前见。中国不存在法律,或者说不存在真正的法律,这成为东西二元思维在法律领域中的典型投射。这一话语不但限制了中西法律知识视野,也影响了驻华法院和治外法权、排华法案等实践运动。络德睦的理论颇有助于反思并超越西方中心的历史观念和权力话语,推进多元法律文明的发展,树立中国法律思想的主体性。当然,在中国目前的语境下,对法律东方主义的过度强调,容易异化为狭隘民族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夸大西方法律文明的文化霸权,导致另一种不客观的学术判断。法律东方主义需要清理,但东方法律主义的探寻也必须建立在与西方文明的融汇对话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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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的标题是"公民(自然人)",这种表述民事主体的方式延续在以后的各种法律文件和民法著述中。在中译本的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法典中,关于民事主体部分的规定,都不曾有这种现象。事实上,民法上的民事主体在汉语语境中的表述曾历经数次变化,在1929年的国民政府的民法典中是"自然人",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各种法律文件中改称为"公民",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被称为"公民(自然人)",而在199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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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自然的权利"理论的提出随着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关注,环境法律规范越来越体系化,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生活态度、发展观念、战略目标在世界各国不断推进,环境伦理不断被倡导和普及,环境主义者们所宣讲的"自然的权利"理论又开始在思想界和实践界产生重要的

  • 标签: 权利理论 社会契约 环境伦理 人类社会 古典自然法学派 法律规范
  • 简介:<正>自然法或人际同构法即诱导人类整体与自然和谐一体之法。她是超然在人与自然之上又运行其中的规范体系。与传统的人身法、契约法及经济法不同,她不满足人与人之社会关系的单一基础,而是着力推动人与人之外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互助、自足、和谐。也与传统的人身法、契约法及经济法不同,她之为规

  • 标签: 现代意义 中国文化 法理念 人与自然关系 人与人 伦理学
  • 简介:印章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其中公章自古至今为实用而治,私章则经历了一个从实用到艺术的转变过程。我国古代书面契约的取信方式历经变化,但私章讫未成为公认的取信手段。西方国家在法律史上曾有盖印取信的制度,但当今通行的法定取信手段则是签名。我国现行法上的书面契约取信方式兼采签名和盖章。私章自身的内在局限及签名取信的多维优势,决定了签名取代私章的必然。自然人主体书面契约的取信方式统一于签名,是法律体系内部相协调的需要,并可以获得法律解释理论上的有力支撑。

  • 标签: 自然人 书面契约 取信制度
  • 简介:审判职业关乎公平与正义、逻辑与经验、真诚与睿智,其实职业人生如不及时注入精神清流,一样会暮气沉沉鲜见活力,故业外跨界学点远离享乐、喧嚣、卑琐的有趣事,可以寻到文化滋养的进出口。端起相机,追光逐影,观察聚焦,停格瞬间,感悟生命,关照人性,摄影真的可以成为怡情养性丰厚人生之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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