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诱惑侦查是法律规定的在隐蔽性犯罪中经常适用的侦查手段,对非法诱惑侦查应予以禁止,不过从一些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对追究引诱者的刑事责任持谦抑态度。我国对引诱者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根据引诱者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决定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引诱者实施非法诱惑侦查时,由于既缺乏刑法上教唆犯的故意也缺乏实行犯的故意,不成立被引诱之罪的教唆犯或共同正犯。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可资适用的罪名主要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线人实施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一般不成立犯罪,只有在线人以获取奖金等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立诈骗罪。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看门人角色应该对其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不同的服务类型使得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都不尽相同,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从司法实践中加以总结和确认,并且与网络自治和道德规范形成有机的结合,从而实现法律与道德规范建设的良性互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采纳通知—删除责任模式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的规定与一般侵权法中的合理注意义务侵权模式不符合,并且也误解了版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责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