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人行为能力与法律行为效果认定密切相关。但限于法律逻辑体系的要求,其具体设计不能完全符合生活现实,民事立法在兼顾行为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与便利各种需求时应有所作为。具体是:依年龄为一般标准划分行为能力范围时,既要合理界定各种行为能力的年龄段,又要辅助于未成年缓冲制度和能力补充手段等方式,以鼓励和保护未成年人参与民事活动;依智力为非一般标准设置禁治产等制度时,应关注成年人行为能力的限制与尊重行为人意志的协调,以适度确定限制范围和能力。
出版日期
201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