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先行为效力是行政过程中作为阶段性行为的先行为对后行为的约束力,是行政过程性介入行政行为理论的必然结果,是先定力、程序经济、程序信用、禁反言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公信力、程序渐进性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折射反应。其基本要求包括:行政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同样有程序价值和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否定和推翻先行为。后行为不能有悖于先行为目的。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有程序省略、遗漏、添加、停顿、回转、反复等"反程序"现象。我国当下制度设计中已有诸如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明力、提请或移送处理、职能分离等源于先行为效力的相关制度"影像",今后应加紧确立和完善先行为效力的理论体系和相关制度设计。
简介:通过对2010年至2011年发生在韩国的18起真实案件的影子陪审团评议过程的观察和评议录像的内容分析,研究了陪审团裁决的约束力、陪审员数量、定罪和量刑方面的陪审团评议以及法官对陪审团评议的介入。总体来说,影子陪审团轮流发言积极参与评议程序,并且陪审员在辩论过程中彼此尊重,出现误解法律、混淆定罪和量刑事实的情况比预想的少。陪审团规模与评议质量之间没有决定性的关系。尽管令人鼓舞的和有待改进的方面并存,但是韩国陪审团评议的整体质量还是不错的。随着时间流逝,韩国的陪审制度有望逐步发展为一种能够加强普通民众的民主参与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稳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