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纽约公约》(全称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onventionontheRecognitionandEnforcementofForeignArbitralAwards,以下简称《公约》)于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订立。我国于1987年1月22日申请加入《公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4月10日发出《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公约》自1987年4月22日起对我国生效。自《公约》生效以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便利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的强制执行"等《公约》的宗旨与目的得到成功落实;《公约》的开放性、前瞻性赢得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高度评价。《公约》52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公约》是一部成功的国际立法,是执行情况最好的国际公约之一。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简介:认识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是制定法律的科学前提。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做出了科学判断和准确表述。经济法的理念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消费者为中心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平衡协调是新发展理念在经济法理念中的体现,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满足消费者需要是党和国家工作根本宗旨在经济法中的体现,是实现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与内在要求。经济法通过具体制度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该宗旨与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相适应。经济法平衡协调理论对破解社会主要矛盾具有理论优势: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必须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协调是经济法调整方法或基本功能。经济法中的发展规划法发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独特作用,财税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有特殊功效,金融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具有杠杆作用,竞争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发挥基础性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价格法直接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服务。可见,经济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具有制度优势。
简介:<正>1.宏观调控法方向。本方向以法学博士王源扩教授为学术带头人,梯队其他成员包括华国庆教授、张宇润教授等。近几年来本方向梯队成员对宏观调控法主要方面都进行了研究,尤其对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财税法、金融法等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本方向获准主持、参与了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安徽农村税费改革与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财政部项目"关于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的探讨"、中国法学会项目"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以及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和安徽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等一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了《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