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宪法在法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地位。但是,由于宪法学是以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并具有内容多、理论强、政治性突出的特点,因此,宪法学的教学难度大,容易出现内容脱离实际,教学形式单一,教学方法单调生硬,观点陈旧滞后的局面,这与宪法学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应发挥的作用极不相称。这样局面的出现,除了宪法学课程自身的特点之外,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单一陈旧的教学方法。因而,如何对宪法教学进行有效改革,建立与宪法课程特点紧密结合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简介:这篇文章提供了一个关于法经济学分析如何通过增加对真实人类行为的关注而提高的广阔视野。这篇文章的目的是通过引入一种更准确地理解了人类行为及其原因的选择观,提出法经济学分析的一个新方法。行为经济学与传统模型比起来,似乎更能预测和解释那些协商失败而交由仲裁者终结的谈判。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指出有限理性,尤其是禀赋效应,对传统的法经济学主张提出了质疑。作者用行为经济学解释法律内容的机制是简易、传统的,是对先前许多关于事后偏见研究的直接推测。事后偏见在侵权法制度中似乎根深蒂固,以至于人们即使唤起法官对它的注意,法官(更不用说陪审员)可能也难于承认或者解决事后偏见。
简介:一、操纵证券价格犯罪概述:我国开辟证券市场至今的十几年中,股市行情几度大起大落,各种违规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不绝于媒体,给社会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政府为抑制股市过度投机也常常不得不强加干预。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除证券市场本身所具有高风险,高投机这一固有属性所决定的以外,从法律角度观察,也有不少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作崇,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证券欺诈行为,其中,操纵证券价格则是扰乱证券市场的罪魁祸首之一。我国《新刑法》对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人除处以经济制裁外,其最高刑期也长达五年之久,可见处罚之严厉。所谓操纵证券价格,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资金优势,人为制造虚假市场供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