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将共犯本质作为根本分歧。由于决定共犯成立范围,故共犯本质问题有必要再予讨论,且应起步于对共犯本质概念的首先明确,而共犯本质又应在犯罪本质之下获得界说。对应着犯罪本质是罪责性,共犯本质应是罪责共同性而非行为共同性。因在远离有责性即罪责性的“行为层次”上将行为共同视为共犯本质,故行为共同说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和刑法责任原则。在自称的诸多合理性及其对犯罪共同说的各种批判被破解之后,行为共同说在我国还是面临着实定法障碍和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障碍。由于将共同犯罪视为“数人数罪”的“乌合之罪”,故行为共同说不是共同犯罪的建构理论而是瓦解理论。
简介:作为共犯从属观念基础的实行从属性排除'无正犯的共犯',即否定正犯着手之前共犯的成立。这种观念来源于'共犯次要性'的立场,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的拟制;同时,许多国家的立法明确规定处罚未致实行行为着手的共犯,突破了实行从属的诫命。由是以观,共犯从属观念并非共犯的规范本质,仅是一种政策选择性理念。我国现行刑法在犯罪预备和共犯之共犯问题上的立法政策选择,显然与共犯从属性理念不相一致;同时在参与自杀行为等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共犯从属性观念的诠释能力显然不足。虽然在共犯成立问题上共犯从属性观念的现实意义值得怀疑,但是在共犯处罚原则问题上,这一观念却应当被肯定,借以清除实践当中存在的'共犯处罚比照主犯裁量'的思维和做法。
简介:本文意在赋予耿定向的古典法哲学思想以现代的分析的形式,并予以批判。耿定向作为王守仁的私淑后学、张居正的僚属密友,揭开一切学术化修辞遮蔽,其思想比较典型地体现了“王学”传统中和专制主义比较贴合的一面。在规范的来源问题上,通过耿版的“不容已”概念,他最终把内心的伦理底线拉同于外在的纲常名教,重树了实定法权威;在规范判断上,他欣赏高超精致的智识计算,以之排斥“良知”学说可能唤醒的个人主观意志;关于政治秩序,他推崇拥护精英集团的“大人”君相,贬低普通士绅百姓的作用,其在泰州学风影响下偶尔吐露的亲民言语实在经不起推敲。耿氏在法哲学上的种种调和,实质是对前人形上思考的整体否定。他最根本的出发点仍是维护他的政权。
简介:评论:二00八年您写了《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文中提到中国法学“最大的挑战,不在体制内的腐败和控制(如买卖学位、竞贿评估、大小山头争夺资源),而是全球化即全球美国化的形势下,中国法学整体上的边缘化、殖民地化……主流法学在话语层面已广泛接受美国的影响,跨人了‘美国时代'”。时隔四年,回顾一下,中国法学的建树还是不少。比如,北大法学院强世功老师试图通过“不成文宪法”的概念来重构实践中的中国宪制;章永乐老师的专著《旧邦新造》,则是取政治学和法学双重视角,探讨晚清至民国的宪政史;山东大学田雷老师最近提交“八二宪法”纪念研讨会的论文,《“差序格局”、反定型化与未完全理论化合意——中国宪政模式的一种叙述》,也是一种重构的努力。您如何看待学术界这些新的努力?
简介: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的选择,直接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实施的法治效果。目前我国采取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附属型模式,在立法技术、立法听证、立法评估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而且还只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实践的初步探索,离真正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科学立法之路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从立法条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意义上而言,环境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型模式的提出不仅是我国环境法领域的一场程序立法革命,而且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法律体系法制化的一场绿色革命,对于走向通过环境程序法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法治化道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具体建言是:构建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公益救济的立法模式;建立公共执法为主的起诉模式,能动司法为主的审理模式。
简介:<正>一位美国学者谈到孙中山先生时说:"他坚信维护传统文化是民族生存的关键。"的确,中山先生对民族传统文化有着由衷的敬意和深刻的领悟与把握。他认为,宪法必须符合中国的"民情国史",西方的民主一定要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融贯。"诚然,作为一种具体的宪政模式,他创立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都早已被历史超越,被中国的革命运动超越,但这种模式中深蕴的政治智慧、思维方式、理想情怀、文化忧患、人格力量等价值却是永恒的。他的学说代表了中国历史从古代向现代转折之际的文化思考,是一个伟大的民主主义先行者对中国文化和法文化从传统向现代化转型的创造性回应。他所开创的是一个时
简介:20世纪80年代以来,藉尸抗争的事例在中国社会中时有发生,并且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种“事件的类型学”。它们不仅有着利用尸体作为抗争武器的共同行为特征,而且还经常都呈现出法外收场的类似事件结局。藉尸抗争的行为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相对“有效”的抗争手段,主要是因为通过多种中间机制/观念而相互缠绕形成的复合性“危险”,实际赋予了藉尸抗争行为以某种制定法之外的“正当性”。对于法治框架而言,此类行为的不时发生,意味着其被潜在侵蚀乃至正面冲击的危险。若要消弭这种危险性,必须切实阻断藉尸抗争行为之“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循环生产机制。究其实质而言,对藉尸抗争行为的处理,也是对当代中国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加强国家权力的一种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