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行为能力制度与成年法定监护存在价值评价上的牵连性。成年法定监护其制度价值以"意思能力判断规则的正当性——意思自治剥夺的必要性——法定监护的妥当性"之次序实现。鉴于监护开始后欠缺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自治领域内的自主性特点,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内核的行为能力制度,须在满足个人利益保护及法定监护正当性证成的价值性功能之外,肩负起维护交易安全之稳定性功能。但在审判实践中,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特点的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并不能满足上述价值性功能要求,理论上亦难以兼顾交易安全的维护,更可能带来潜在的道德风险。故应对《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第22条经解释论构造行为能力层面的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并以功能判断方法作为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同时,将"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限缩解释为"行为人在暂时的神志不清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并与《民法总则》第144条配合形成法律行为效力层面的意思能力评价规则。
简介:《禹贡》非为记禹治水之功,实乃为建构中央集权式的政权而为的立法的记录(或追述)。篇中划分九州、导山导水、锡土姓等,乃是借助贡赋体系重整地方秩序,强化中央控制力,并使之向地方垂直渗透的具体制度设置。五服制度更是权力中心化和天下向心化政治理念的落实。此外,《禹贡》不敬天而尚地、不崇德保民,亦不以君臣关系为意,这些与中央集权的立法理念一道,合于殷商之《洪范》而异于五帝时代的《尧典》和西周政治文化。考其缘由,要在禹夏属中国上古文化两大对立、竞争传统之一的技术传统,坚守阴本、私化、治权化立场。《禹贡》开启的中央集权式立法理念和天下模式,后为殷商和秦帝国所承续,逐步完善为后世所见的专制集权式的中华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