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一、古代合同法的产生和发展 合同法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人们只是为自己的生活消费而劳动,无社会分工,也无所谓商品交换,也自然无所谓合同乃至合同法.由于人类社会出现了社会分工,随之也发生了商品交换.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广泛的商品交换行为也逐渐成为一种习惯.但是,当习惯和当事人的誓言不足以保障交换时,便需要有法律规范,使商品交换获得法律的形式即合同.人类社会最早的合同法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的,称为习惯法.习惯法时期的合同法,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人身责任制度的实行.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违反时,对方可以直接对其采取人身措施,将其设为家庭奴隶,或出卖和杀死.[1]但是,习惯法具有不稳定、不统一和不公开的特点,且多种习惯前后矛盾,因时因地各不相同,适用时也易发生争执.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习惯亦随之更新,彼时彼地的习惯与此时此地的习惯往往相互抵触,无疑更增加了习惯法适用的困难.[2]正是在此过程中,渐渐出现了成文法.……
简介:对于有些犯罪分子布下的迷魂阵,不去细心断案,还真有可能被蒙混过关,古时有些经验丰富的法官,会从犯罪分子用刀的习惯上,来找出蛛丝马迹的线索。对于凶器的勘验和鉴定,是断案判案的重要一环。古代行凶作案用刀的比较多,因而从凶器刀具上问出案由,这是法官的基本功。那时人们靠着敏锐的眼光、基本的常识和经验的积累,往往会从刀上找到线索,破获凶杀案,还原事实真相,让犯罪者得到惩处。刀痕释疑巧破案对于有些犯罪分子布下的迷魂阵,不去细心断案,还真有可能被蒙混过关,那就对不起死者了。所以,古时有些经验丰
简介:上世纪末至今,乡村人民法庭自身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其无论是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还是日常管理等方面均有显著改善。与此同时,乡村法官的办案方式亦随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法官们越来越习惯于坐堂问案,而非携卷下乡。然而,由于缺乏系统的现代法治理念和制度支撑,乡村人民法庭的种种积极转变,并未导致乡村司法的法治化,而是陷入"内卷化"的困境,即一方面乡村人民法庭经过多年的发展渐趋现代化、正规化,其运作方式亦趋于形式化;另一方面乡村司法的结果却是一种"两不是的草率判决",乡村人民法庭本身亦发展为一种机会主义的运作单位。欲走出此种困境,须转变传统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理念,重新重视程序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