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2001年5月1日.原告余洪权、牟太莲之子余波与黄健等多位同学(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学生)购票进入泸州桂园林风景区内紧靠长江边的奇石场沙滩游玩。被告张永凯在该沙滩上合法开采沙石后留下的大坑被长江涨水淹没。风景区管理处在沙坑旁边的树上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被告张永凯未在此设置任何安全防范设施。黄健在沙滩上游玩时不慎掉入坑中。余波入水施救,与闻讯赶来的村民一道将黄健救起,自己却溺水死亡。当地政府追认余波为见义勇为少年。二原告因此获得了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奖金和社会各界的捐赠10000余元。风景区管理处在有关部门做工作后捐赠了2000元。事后,二原告以二被告违反法定的安全防范保护义务,致使余波为抢救落水人员而溺水死亡,二被告及获救者分别应负赔偿、补偿责任为由.起诉要求二被告及获救者的父母共同承担其子死亡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000余元。开庭前,经法院做工作,获救者黄健的父母补偿了二原告9000元.二原告遂申请撤回了对黄健的起诉。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以下称《规定》),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对于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
简介:本文通过对一宗涉外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解析,认为:外国临时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应依据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并结合1958年《纽约公约》,从其形式、当事人行为能力、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内容等四方面加以认定。有效的外国临时仲裁条款不排除租方申请我国法院扣押船方所属船舶。对船方提供担保而言,租方若不在扣船之日起30日内提起仲裁,担保应裁定发还;若提起仲裁,如果租方请求得到仲裁支持,租方可申请法院执行担保,如果得不到仲裁支持,担保也应裁定发还。对租方提供的反担保而言,若租方的请求得到仲裁支持,表明租方申请扣船正确,反担保应裁定发还,若得不到仲裁支持,表明租方申请扣船错误,船方应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对租方提起因扣船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并申请执行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