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克服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刑法短板,应坚持解释论与立法论"两手抓"。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而非传统的人身、财产法益;环境法益不同于公共安全法益,故意排污并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无论故意排污还是因管理不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都应作为犯罪处罚,故"模糊罪过说"具有现实合理性;污染环境罪属于一种准抽象危险犯,"严重污染环境"是对排污行为本身的限制;安装"天网"同时捕获普通野生动物和珍贵野生动物的,应当数罪并罚;多年后方显现污染后果的,并未超过污染环境罪情节加重犯追诉时效。应将环境犯罪作为独立一章进行规定,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之后;应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对污染环境罪进行分解;应将污染环境罪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